苏里南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苏议会的历史可追溯至荷兰殖民者统治时期。186645,殖民地议会成立,由13名议员组成,其中9名为直选议员,4名由总督任命。1936年更名为苏里南议会(Staten van Suriname),议员增至15名,其中10名为直选议员,5名由总督任命。1948年制定选举法,1949年举行了第一次普选,议员数量随之增至21名。1963年,议员增至36名,其中24名直选产生,12名作为各地区代表进入议会。1975年,苏里南独立,议会遂更名为苏里南共和国议会(het Parlement van de Republiek Suriname)。1980225,苏里南发生政变,军人政权接管了政府,议会被宣布解散。19851月至198712月,成立过渡性国民议会,31名议员全部由执政党、工会和企业界三方分别指定。1987年全民公决批准了新宪法,议会正式定名为苏里南国民议会 (Nationale Assemblée),重新行使权力。

    二、议会制度

    苏里南实行议会一院制。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部分行政权和监督权。政府向议会负责。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议员选举产生,须获三分之二多数选票。

    三、议会选举

    国民议会由51名直选议员组成,任期5年。议长由国民议会议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议员选举采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参选人须由政党提名。年满18岁、常住地为苏里南的苏公民具有选民资格(被法院剥夺选举权或因患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履行投票权的人除外)。年满21岁的苏里南公民,大选前在其选区连续住满两年,获得政党提名,且得到一定数量选民的支持,则具有被选举权。参选政党须到苏独立选举局(OKB)登记才能获得参选资格。选举由苏内政部负责组织。

    四、议会职权

    国民议会权力主要有:批准各项宪法草案;决定召开各级议会联席大会;批准政府社会经济和政治政策,并进行监督;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任命审计院院长及其成员;批准政府年度预算;批准各项国际和双边条约;修改宪法;宣布进入或结束战争状态;确定国家及各省的边界;宣布大赦等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负责主持议会会议,决定会议日程和休会时间。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职责。现任议长索摩哈尔乔,副议长阿兰迪。2005年6月30就任,任期5年。设外事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等17个常设委员会,分别对应苏政府17个部门,每个委员会由57名议员组成。

    六、议会会议制度

    每周二、四召开例会,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法定出席人数是26人。普通法案采取简单多数表决通过。涉及修宪、选举总统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通过。通常每年9月休会1个月。

    七、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权由议会和政府共有。总统和议员均有权向议会提交议案,由议会公开辩论和审议后,投票表决。通过后由总统批准,颁布生效。

    八、议员制度

    苏议员根据需要可开设自己的办公室,聘请助手,费用由议员本人支付。议员津贴较高,相当于苏政府部长的工资水平。根据苏法律,政党有权收回该党籍议员的资格,由政党候选人名单的下一个候选人接替。

    九、议会党团

    现议会党团包括:新阵线联盟党团,A联盟党团,91民主选择党党团,民族民主党党团,人民进步联盟党团,第一选择联盟党团。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的行政机构为秘书处。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苏国民议会目前是亚马逊议会、拉美议会、各国议会联盟、加勒比议会、非加太—欧盟伙伴协议、议员全球行动联盟等国际议会组织成员。与荷兰、荷属阿鲁巴、圣马丁、库拉索和多个加共体成员国的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议会团组出访由议长和议员开会讨论决定,出访费用由议会或邀请方承担。目前暂无任何友好小组。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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