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协商会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阿曼协商会议根据卡布斯苏丹1991年11月12日颁布的命令组建,并开始工作。协商会议是在1981年成立的原国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审议监督机构。阿曼基本法规定,协商会议与国家委员会组成阿曼委员会。

    一、协商会议委员的产生

    协商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可以连任。协商会议现共84名委员,来自阿曼的61个州。协商会议委员必须是阿曼人,年龄在30岁以上,有较好的声誉和地位,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经验。委员不可兼任其他公职。

    二、机构和领导人设置

    协商会议办公地点在首都马斯喀特。

    设主席1人,由卡布斯苏丹直接任命;设副主席2人,由协商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协商会议设提案办公室,由主席、2名副主席和每届第一次会议上选出的6名协商会议委员组成;秘书处由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苏丹任命。

    另,协商会议下设五个常设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卫生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地方社会发展和服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协商会议秘书处挑选一些委员组成。

    三、地位和职能

    享有法人地位,财政及行政独立。每年召开4次例会,分别在1、3、5、10月举行,必要时主席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协商会议的职能主要是在有关阿曼社会发展方面向政府建言献策。为此,享有以下权利:审议各部和政府其他方面起草而未发表的社会和经济法规草案;向国家委员会转送协商会议负责审议并附有提议的法规草案;在改进阿曼现行经济、社会法规方面提出建议并向国家委员会转送对上述法规的建议修正案;对政府向协商会议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并监督其执行;参与强化公民对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的认识;参与保护环境;关注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就其发展提出建议;对卡布斯苏丹向协商会议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有关大臣每年须向协商会议提交报告,协商会议可向有关大臣提出质询,协商会议主席有权参加政府例会。协商会议主席每年向卡布斯苏丹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阿曼协商会议已同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相应组织建立了联系,保持着友好往来。

    四、阿曼国家委员会和阿曼委员会

    (一)阿曼国家委员会简介

    1997年12月16日,卡布斯苏丹根据阿曼国家基本法发布敕令,组建阿曼国家委员会。12月27日,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家委员会委员共71人,均由卡布斯苏丹任命,主要是前政、军界官员和商界、宗教界、教育、文化、司法界等的名人,其中女委员14人。

    国家委员会委员必须是阿曼人,年龄在40岁以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地位,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国家委员会委员不可兼任协商会议委员,也不可兼任公职,但科学、文化界人士、大学教授及卡布斯苏丹认为可担任者除外。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1次。

    2.国家委员会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财政和行政管理职能,其办公地点首都马斯喀特。

    每年召开4次全体会议,讨论卡布斯苏丹或政府提出的问题,“同协商会议一起为实现国家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帮助政府执行全面发展战略,维护阿曼社会成就。国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能与协商会议类似,但同协商会议并非并行的双重机构,国家委员会职能同协商会议衔接,承接协商会议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国家委员会下设法律、社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二)阿曼委员会简介

    阿曼委员会由卡布斯苏丹任命的国家委员会和选举产生的协商会议组成,无常设机构。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换届后的首次会议由苏丹本人主持。苏丹有权召集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讨论由苏丹提出的专门问题。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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