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国民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1946年10月25日,多哥人首次选举议会代表。当时议会被称为“本土议会”,由30名代表组成,其中24名多哥人,6名法国人。

    1956年,“本土议会”更名为“立法议会”,由30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1年,可连任。

    1958年4月27日,多哥举行议会选举。选举出的议会被称为“众议院”,由46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6年。

    1960年4月27日,多哥独立。根据新宪法,议会更名为“国民议会”。1961年4月6日选举出的国民议会由51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5年。

    1991年多实行民主化改革,国民议会被过渡议会——“共和国高等委员会”取代。委员会由来自各政党、组织等的79名成员组成。

    1994年多立法选举后成立了国民议会。议会包括81名议员。“国民议会”的名称一直延用至今。

    自从1960年独立以来,多先后进行过9次议会选举:1961年、1963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4年、1999年、2002年和2007年。

    二、议会地位

    总统拥有解散议会、颁布议会通过的法令和赦免等权利,总统也可不经议会,直接将某些法案交由全民公决;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可随时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获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可要求政府辞职。宪法可根据总统和议会建议进行修改,由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通过(须获议会五分之四票通过,或者获得议会三分之二票后交付全民公决)。宪法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经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在颁布以前,如总统、总理、议长或五分之一议员要求,须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1.选民资格

    年满18周岁的本国公民。精神失常或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人除外。

    2.候选人资格

    在选举之日必须年满25周岁;必须出生时即为多哥公民;必须会用官方语言读、写。

    不得成为候选人的包括:被判处终身不得参加选民登记的;被判处在选民登记期间不得参加登记的:被依法剥夺被选举权的;拥有指定监护人的禁治产人;在职及离职6个月内的国家财政出纳人员、海关官员、省长、专区区长、宪兵、军人、警察、法官等;在职及离职2个月内的国家财政会计人员、省秘书长。

    3.候选人产生办法

    候选人发表参选声明并最迟于选举前30天提交给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其参选资格后将其材料转交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最迟于选举前18天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将名单登在官方报纸上。

    4.负责选举的机构

    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组织、监督机构。

    地方独立选举委员会:归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领导,各选区均设有该机构。

    名单及选民证委员会:归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领导,各选区均设有该机构。

    议会选举保安力量:归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支配。负责选举前、中、后全国的安全。主要由警察和宪兵组成,部分经过专门培训的军人作为补充。

    5.选举种类:选民直接普选,秘密投票

    6.议员党派

    81名议员党派组成如下:

    多哥人民联盟50席

    变革力量联盟27席

    振兴行动委员会4席

    7.宪法规定议员可连选连任

    四、议会职权

    议会审议、通过或修改国家法律,审议、通过每年的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工作。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辞职。

    五、议会组织结构

    1.议长及职权

    议长召开议会各届会议,召开并主持议会全会、常设局会议和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各种辩论会,议长是议会最高首长,财政预算审核者。议长还负责议会的内部安全。

    2.议会常设局

    为议会最高领导机构,由7人组成,负责议会的行政与立法管理,受议长领导。副议长在议长缺席的情况下,按职位先后顺序代行议长职务。总务主任在常设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议会的行政和财政管理,协同常设局其他成员制定议会的财政预算计划。议会秘书协助议长主持辩论会。

    5.常设委员会

    (l)宪法和行政法规委员会,负责制定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及各种行政法规。

    (2)人权委员会,负责促进民主和保护人权。

    (3)财政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金融法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信贷发行、内外金融活动、国有企业财政状况、内外贸易及消费、税收等。

    (4)经济发展和国土整治委员会,主管农业、畜牧业、渔业、森林和狩猎、水利、能源、工矿、通讯、科技、旅游、手工业、国土整治、城市建设、装备与土木工程、住宅及环境保护等。

    (5)社会与文化发展委员会,主管国民教育、科研、技术培训、职业教育、社会发展、文化发展、青年和体育、家庭卫生、妇女和儿童、人口、就业、社会福利与保障等。

    (6)对外关系与合作委员会,主管国际关系、对外政策、对外合作、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会议、议会间关系、保护国外多哥侨民利益、管理外国在多侨民、泛非合作和一体化。

    (7)国防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国防、安全、军队、民兵、宪兵、警察、保护领土完整。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于4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幕,第二次于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幕,每次会议持续3个月。

    应总统或多数议员的要求,议会可根据确定的议事日程由议长召开特别会议,议事日程完毕会议即告结束。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包括法律草案、决议草案、预算草案等。议案由政府或议员提出,交给议会常设局。议案经指定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和修改意见后,交议会全体大会审议和表决。当议会绝对多数议员表决同意时,法律获得通过。经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由总统颁布。

    八、议员制度

    议员对法律进行表决,监督政府行为。议员在任期内享有议员豁免权。议员的收入由组织法规定。议员除健康、出差等原因外,有义务参加议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九、议会党团

    议会可组成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人数不得少于议员总数的二十五分之一。一个政党只能成立一个党团,同一议员只属于一个党团,无党派议员可选择一党团挂靠,并占该党团在各委员会中的席位。现议会有3个党团,即联盟党议会党团、反对党变革力量联盟党团和反对党振兴行动委员会党团。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秘书长、资料档案处和议会助手协助议员工作。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议会对外交往的经费全部来自国家预算。

    议会外事工作机构为对外关系与合作委员会。

    议会每年出访及接待的团组数和人数视议会每年收到和发出的邀请数而定。

    议员私人出访须经议长审批。议会礼宾部门与外交部或有关国家使馆联系办理出访签证事宜。

    议会与下列议会间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非洲国家议会大会(APF)、各国议会联盟(UIP)、非加太—欧盟联合议会大会(ACPCE)、非洲议会联盟(UPA)、西非经济货币联盟议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议会、泛非议会(PAP)、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议会联盟(UPMOCI)等。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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