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国民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3日,孔戴去世第二天,以卡马拉为首的军政权上台,中止宪法、解散议会。几目前处于政权过渡期,议会瘫痪,因此以下情况属几军事政变前国民议会基本情况。

    一、议会简史

    1995年6月11日,几内亚举行了自独立以来的首次多党立法选举。本届议会为几第三共和国第二届议会,产生于2002年6月30日。执政的统进党占85席,反对党占23席,其余6席由亲统进党的政党占据。由于几人民联盟(UPG)的3名议员抵制议会活动,另有一个席位空缺,因此实际出席议会会议的议员共110人。

    二、议会地位

    最高立法机构,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宪法规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议员候选人须由政党推举。议会共设114个席位,其中38个席位由各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全国38个选区各一名),候选人通常是选区居民;如此类席位出现空缺,须经原选区补选。其余76个席位按各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进行分配,具体人选按各政党在选举前向国土管理部提交的候选人位次确定;此类议员席位出现空缺,则按上述名单递补。

    四、议会职权

    主要职能有:(1)行使立法权,制定或修订法律;(2)审议并批准国家预算;(3)监督政府施政,有权随时对政府部长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4)审核、批准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或重大合作协议;(5)授权总统对外宣战。

    五、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日常运作依据《议会内部章程》进行。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第一次为立法会议,于4月初开幕,会期不超过30天;第二次为预算会议,专门审议国家预算案,于10月初开幕,会期不超过60天。此外,议会可根据议会执行局的决定、半数以上议员书面要求或总统令,就某一特定议题召开特别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5天。

    六、议会立法程序

    (一)法律草案

    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提交部级内阁会议讨论,由政府秘书长转至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会议(Conférence des Présidents des Commissions)过目,主席会后将相关草案送达至相关委员会(如有关艾滋病防治法案送至教育、卫生、青体、艺术文化与社会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召集相关部委代表(如教育、卫生、青体、艺术文化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召集几卫生部代表)仔细研究审议该草案,形成完整报告。

    在议会立法会议期间,议长邀请委员会报告员向议员介绍该草案,相关部委负责人和总统代表到场旁听。作完报告后,议员提问并提出修改意见,相关部委负责人(通常是部长)负责释疑解答,草案经修改更正后,议员投票,过半数即可通过。草案通过后,由政府秘书长送至总统府,由总统在10天内签字,签字后草案即生效,正式成为法律。

    (二)法案

    由议会议员起草,然后送至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之后程序同上。

    (三)决议

    过程同上,但投票通过后不需总统签字,只需议长签字即可生效,生效后送至相关部委执行。(如2008年5月9日几议会通过“一中决议”后,便送至外交部执行)

    七、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担任任何政府公职或从事商业活动,也不得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委任。议员每月领取津贴。议会开会期间,议员领取会议津贴。执行局成员、议会党团主席、专门委员会主席和报告人还可领取职务津贴。

    八、议会党团

    议会内部议事规程规定,议员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发起成立议会党团,每名议员只能加入一个议会党团。各党团须选举一名主席。

    孔戴执政时期,主要有两个议会党团:(1)统进党党团:由统进党、几民主党(PDG-RDA)等党的91名议员组成,其中主席为:Thierno Aliou Baniré Diallo(统进党)。(2)进步与复兴同盟(UPR)党团:20名议员组成,主席为UPR主席乌斯曼•巴。

    九、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下设1个执行局和12个常设委员会。

    (一)执行局

    职权包括组织和领导议会工作,制定财政规章,起草议会独立预算,向议长建议秘书长人选等。成员有议长、4名副议长、4名书记、2名司库等11人。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当共和国总统职位空缺或因故无法视事时,议长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代行国家元首职责。议会每年第一次例会对执行局进行改选,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二)常设委员会

    12个常设委员会是:财经、计划与合作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立法、议会内部规章、行政与司法委员会;防务与安全委员会;自然资源、环境与乡村发展委员会;工业、商业、矿业、手工业与旅游业委员会;领土整治与运输委员会;公职与就业委员会;教育、卫生、青体、艺术文化与社会事务委员会;新闻与通讯委员会;财务与监督委员会;授权委员会。此外,议会有权根据特殊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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