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毛独立前为法属殖民地,1946年毛成为法国海外领地,同年10月法国在毛建立“总理事会”,相当于毛早期议会,由20名成员组成,包括6名法国人和14名毛塔人,由纳税人选举产生,此理事会主要负责商议非政治性的本地问题。

    1952年3月成立“国土理事会”,成员数量和组成不变,通过直接普选产生。

    1956年,毛成为半自治共和国。1957年3月成立“国土议会”,1958年9月28日全民公决通过法国政府提出的宪法,加入“法兰西共同体”,根据宪法,毛享有完全的自治权,此议会转变为毛制宪会议,成员全部为毛塔人。1959年3月,该议会通过毛第一部国家宪法,规定毛为议会制国家。

    1959年5月毛选举产生“国民议会”,由30名成员组成,全部为毛里塔尼亚重组党(PRM)党员。1961年5月,该议会通过了毛《独立协定》和宪法修正案,将毛从议会制改为总统制。

    1965年5月,毛选举产生新一届国民议会,由50名成员组成,全部为毛里塔尼亚人民党(PPM)党员(该党由PRM和其他党重组而成,是当时毛唯一合法政党)。

    1971年毛议会改选,成员数量及政党组成不变,妇女开始进入议会。

    1975年毛议会再次改选,成员数量变为70人,并于1976年增加到77名,新增7名成员为西撒哈拉划归到毛的地区代表。此议会由于1978年7月10日的军事政变而解散。

    1991年7月20日毛由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属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同年10月颁布国民议员、参议员选举法。1992年2月颁布议会职能法。1992年3月至4月先后进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举。国民议会由79名成员组成,通过直接选举、2轮多数投票产生,参议院由56名成员组成,其中有3名毛海外代表,通过间接选举、2轮单名投票产生。

    1996年议会两院进行了改选,成员数量不变。

    2000年12月,当局为完善民主制度,引入了议会选举比例制,国民议会席位由此增加到81席,全部为各地区代表,参议院席位数量不变。

    2006年11月至12月的议会选举又增加了14名政党提名选举出的议员,国民议会席位数变为95席,参议院保持56席不变,该届议会延续至今。

    二、议会地位

    (一)议会与总统之间的关系

    总统以咨文向议会陈述自己意见,但其咨文不容讨论。

    总统可在征询总理和议会议长的意见后宣布解散议会。议会选举应在其后的最少30天、最多60天内举行。议会在选出15天后应召开会议。如会议是在例会期以外举行,会期当为15日。在选举后12个月内总统不得再次解散议会。

    总统若被怀疑犯有重大叛国罪,议会两院可通过投票表决获得绝对多数同意后,向高级法院提出对总统的指控。高级法院审判总统有罪后,总统将负法律责任。

    (二)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总理与部长共同向国民议会负责。总理在每年十一月份的会议上向国民议会作关于过去一年政府的活动和次年施政纲领的报告。总理有权要求议会赞同施政纲领。当议会对政府的管理和行为提出质询时,政府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议会提供必要的解释。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不信任案由一名议员明确提交并签署姓名。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三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被受理。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48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它的通过导致政府立即辞职。获国民议会议员过半数票则算通过,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辞职政府继续履行日常公务直至总统任命新总理和新政府。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组成及任期

    国民议会的席位根据各选区居民人数而定。每个县为一个独立选区,全国共设53个选区。人口低于3万的选区设一个国民议会议员席位,人口在3万至10万的选区设2席,人口超过10万的选区设3席。努瓦克肖特大区作为一个选区,拥有11个席位。目前国民议会共有95席,其中81席由各选区选出,根据候选人名单在各自所属选区得票多少决定席位分配;其余14席由合法政党提名候选人参选,全国选民共同投票,根据各党候选人名单(称全国名单)得票比例确定席位数。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届满后全部更换。除非议会解散,大选于国民议会结束前60天开始。

    参议院共有56席,每个选区各产生一名参议员,其余三个席位在境外侨民中产生。参议员由市政委员会组成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三分之一。

    (二)候选人资格

    任何享有政治权利的毛公民皆可竞选议员。竞选国民议会议员要求年龄在25岁以上,竞选参议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上。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竞选,只能在一张名单上登记。

    绝对无条件竞选的情况如下:

    加入毛国籍不满10年者;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者;

    选举中贿选和舞弊者;

    未复权的破产人和处于司法清理的人。

    相对无条件竞选的情况如下:

    现役军人和警察;

    行政官员;

    负责举行或监督选区中镇一级选票计算的人员;

    负责或将被授权负责选区中镇一级托管事务的人员;

    因拒绝履行某项正当义务而被宣布除名的议员。

    (三)候选人参选办法

    候选人应在大选前21天至45天内向选区行政委员会上交参选声明,声明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和住址,并交纳保证金,只有在获得10%以上选票后才能收回保证金。候选人资格被确定后将被公布,公布后候选人不得退出竞选。

    由1名省长负责的、包括内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任命的2名行政官员和2名公职人员组成行政委员会,负责审查候选人声明的有效性,审查期限不得晚于大选前20天。

    任何候选人都不能接受外国的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或物质帮助。

    (四)选举

    选举按选区进行。选区按县划分。选民将按照法令规定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投票。选举法令将至少在选举前60天颁布。竞选活动于投票前15日开始,于投票前夕零时结束。

    在只有一个席位的选区,议员将通过单名双轮多数投票产生,如果一个人在第一轮中已获得绝对多数票,将不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无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绝对数多票,将在第二个周五举行第二轮投票,由获得最多票数的两名候选人参加。如在第二轮投票中双方所获票数相等,年长者优先当选。

    在多于一个席位的选区,议员将通过多名双轮多数投票产生,即选民在选票上圈选不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过半者当选。若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若不足,则取得票前列若干人举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且过底线者当选。

    四、议会职权

    议会两院职权是审议通过法律、监督政府的工作、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政府所有法律、法令草案或建议案均需经议会审议并通过。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内阁会议批准后提交议会审议,议会在11月召开会议时审理。

    五、议会组织结构

    1991年7月21日通过的宪法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属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一)国民议会

    1.国民议会议长

    国民议会议长是全国第四号人物,在政治生活中有着关键的作用,也是议会组织工作的核心人物。其职权由宪法、议会组织与运行法和议会内部章程规定,主要包括:总统解散议会必须先征询议长的意见;

    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必须先征询议长的意见;

    议长有权任命两名宪法委员会成员;

    议长可将未颁布的法律提交至宪法委员会裁决;

    议长主持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联席大会就总统递交的宪法修改草案进行投票;

    议长接收所有有关议员任期或低位变更的决定或通报;

    议长召集和主持主席大会,所有的副议长、常设委员会主席、议会党团主席及财政委员会的总报告人参会;

    议长召集和主持议会执行局会议;

    议长监督确保各常设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接收所有的提案并有权将提案驳回至相关委员会以重新审核;

    议长宣布召开、结束或中止例会,确保例会的进行符合议会内部章程并管理会场秩序;

    议长在所有的公共集会中代表议会。

    2.议会执行局

    议会执行局是议会的最高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议会内部工作以及协调议会的对外活动,由12名成员组成,包括议长、5位副议长、1名总务主任和5位秘书。

    3.常设委员会

    国民议会有5个常设委员会:

    (1)财政委员会(2)外事委员会(3)经济事务委员会(4)司法、内政和国防委员会

    (5)伊斯兰指导与文化社会事务委员会

    (二)参议院

    1.参议长

    2.执行局

    参议院执行局由1名议长、3名副议长、1名总务主任和3名秘书组成,其职能与国民议会执行局职能一致。

    3.常设委员会

    参议院设有5个常设委员会:

    (1)文化与社会事务委员会 (2)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

    (3)财政、国家预算监督、审计委员会 (4)宪法条文、立法、直选、行政委员会, (5)外事、国防、武装力量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召开二次例会。第一次会议在11月上半月召开。第二次会议在5月上半月召开。会议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应总统或议会多数议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根据总统令开会和闭会,会期不超过1个月。

    例会期间召开的会议有:

    (一)主席大会

    国民议会主席大会由议长召集5名副议长、5名常设委员会主席、议会党团主席和财政委员会的总报告人召开,负责确定议会会议的日程。参议院程序相同。

    根据宪法,政府有权将其提出的法律草案或提案纳入议会会议日程,主席大会将按比日程负责确定会议的召开和持续时间、发言人的发言顺序和时间。

    主席大会有权组织周会向政府提出质问。

    (二)公开会议

    又称全体会议,由议长、政府、报告人和议员参加。议员在此会议上行使其职权,即对法律议案进行投票、监督政府的行为。会议辩论纪要将在官方报纸上刊登。公开会议是立法程序中唯一对外公开的环节。

    在政府或四分之一的出席议员的要求下,议会可举行秘密会议。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普通法律草案立法程序

    法律草案由政府起草,在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后提交至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的秘书处(关于财政的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至国民议会)。

    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就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审议。草案由特设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和议案未设特设委员会的,应送交两院中任何一院下设的常设委员会审查。

    议会根据主席大会确定的时间召开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相关委员会的汇报人首先对议案进行阐述,并代表委员会发表意见,各议会党团随即对议案进行讨论并统一立场,然后进行全体辩论,各党团按顺序发言阐述立场。政府在绝大多数情况都派代表出席公开会议,并可发言对议案进行辩护。各方都发言完毕后对议案进行举手投票表决。

    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通过最终文本。如果两院意见不一致而政府已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草案可以提交给混合委员会,由它负责就有争议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混合委员会拟订的文本可以经同样的渠道交两院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修正案都不再被接受。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它通过的文本不能在两院通过时,政府可以要求在两院再读之后,由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裁决。

    (二)财政法草案

    自11月会议召开之时,财政法律草案即提交至国民议会审议。如果国民议会在此项草案提出后30日内在一读中未作出决议,政府应把它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15日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议会届满仍未对预算进行表决或未通过预算,政府在15日内应将预算草案移交国民议会特别会议审理。国民议会应在8日内作出决定。如期满预算未通过,总统将根据上一年度收入以法令形式作出裁决。

    议会监督国家预算和附加预算的执行,每6个月末议会报告前6个月的支出情况。每财年年终决算向下一年度预算会议提交并获法律批准。

    审计法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

    (三)议案修改

    政府和议会议员都有修改权。议员提出的建议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的结果会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导致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将不予接受,除非附有另一个能使收入或经济得到等量增长的建议案。如果政府指出建议案或修正案不能被接受,而议会对此持异议,总统可以将此案提交宪法委员会,后者须在8天内作出裁决。

    八、议员制度

    议员拥有投票权、法律草案倡议权及修改权。议员的投票权属于个人所有,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组织法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次。

    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不能兼居席位。国民议会议员被选为参议员后,以及参议员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后,均立即不属于其先前所在的议院。议员不能交叉参加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大会,不能兼任经社理事会之职,也不能行使一个以上议员职责。议员被任命为政府成员后自动失去在国民议会中的席位。

    任何议员不得因其在执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表决而被搜查、拘留或逮捕。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员所在议院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轻罪案件调查或逮捕议员,但现行犯除外。在议会闭会期间,无议员所在议院执行局许可,不得逮捕议员,但现行犯、已被批准的调查或已经确定的判决除外。如议员所在议院要求,可暂停拘留或调查。

    九、议会党团

    国民议会根据不同的政治倾向组成5个议会党团,分别是:

    1.独立人士派党团,由44名议员组成。

    2.总统多数派党团(即宪章派),由19名议员组成,包括争取民主与革新共和党(PRDR)、民主进步力量联盟(UDP)、民主中心联盟(UCD)、更迭党(PA)和人民进步联盟(APP)5个党派。

    3.民主力量联合会(RFD)党团(政府反对派),由12名议员组成。

    4.进步力量联盟(UFP)党团(政府反对派),由10名议员组成。

    5.“Al Islah Wettagh Yir”派党团(政府反对派),由“中派改革者”集团和毛塔团结改革党( HATEM)的10名议员联合组成。

    十、议会对外交往

    毛议会通过加入以下一些国际和地区性议会组织,参加其工作会议和专门论坛来展开对外交往、宣传和发挥其作用:

    ——各国议会联盟(成立于1889年,是历史最久的国际性议会组织)

    ——阿拉伯议会联盟(经过2005年3月阿盟峰会的批准,该联盟于2005年12月在开罗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届会议)

    ——马格里布磋商理事会(1964年成立于突尼斯,包括20名国家代表成员,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大会,在马格里布联盟主席理事会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

    ——伊斯兰大会组织议会成员联盟(成立于1999年6月17日,总部设在德黑兰)

    ——非洲议会联盟(1976年2月13日成立于阿比让)

    ——法语国家议会会议(1967年成立于卢森堡,又名“法语国家议会国际会议”,包括63个议会成员和10名议会观察员)

    ——北约议会会议(成员包括北约组织26个国家议会)

    此外,毛议会在国际上同欧洲议会和欧洲国家的议会来往较密切。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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