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国民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尼日尔历史上从未形成过统一的王朝。7世纪至16世纪,西北部属桑海帝国,8世纪至19世纪,东部属博尔努帝国,19世纪初,颇尔人在中部建立了颇尔帝国。15世纪至20世纪初,从北非移入阿伊尔高原的图阿雷格族建立了阿加德兹苏丹国。1904年,尼全境被列入法国势力范围,接受法属西非和法国殖民军共同管辖。1922年,尼被完全并入法属西非,沦为法国殖民地。1957年获得半自治地位。1958年12月成为法兰西共同体内的自治共和国。1960年7月退出法兰西共同体,8月3日正式宣布独立,成立第一共和国。

    1922年7月,尼实行代议制,作为法国的殖民地,顾问委员会由参议员、法国公务员、法国名流和尼日尔市民组成,是政府机关的外脑。1946年10月成立第一个代议制议会,是一个由30人组成的总委员会。1952年2月,总委员会改为领地议会,人员有所增加。1956年,领地议会的50个席位第一次由普选产生,它的立法权限限定在巴黎指定的尼政府一些内部事务。1958年9月,全民公决通过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2月14日,新一届领地议会成立,12月18日,领地议会自行宣布为制宪会议,并于1959年2月通过尼第一部宪法,制宪会议随即过渡为立法会议。

    1960年11月,尼通过了其正式独立后的新宪法,成为一个一党制国家,建立第一共和国。根据规定,立法会议过渡为第一共和国第一届国民议会,共有40名议员,任期5年。第一共和国先后产生3届议会。

    1974年4月15日,以武装部队总参谋长赛义尼•孔切中校为首的一批军官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迪奥里政权,取消宪法,解散国民议会,取缔一切政治组织,成立最高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和行政机关。

    1989年9月24日,公民投票通过尼独立后第二部宪法。12月10日举行大选,赛义布当选为总统,第二共和国宣告成立,决定从1990年开始实行多党制。尼为期15年的无宪法、无议会、无政党的军政权时代遂告结束。1991年7月30日,最高国民大会宣布解散议会,决定国家进入15个月过渡期,由共和国最高委员会代替立法机构。

    1993年2月,过渡政权按期组织第三共和国大选,马哈曼•奥斯曼当选为总统,组成首届民选政府。由于政权内部纷争不断,党派矛盾尖锐复杂,尼政坛危机不断,国家机构几陷瘫痪。

    1996年1月,武装部队参谋长迈纳萨拉发动政变推翻奥斯曼政权,组成“全国拯救委员会”和过渡政府,宣布废止宪法。5月份,军政权召开“全国论坛”会,通过新宪法,解除党禁。7月举行总统选举,迈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并当选总统,成立第四共和国。

    1999年4月9日,尼发生军事政变,迈纳萨拉总统遇刺身亡,国民议会解散。同年7月18日,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10月,尼举行立法和总统选举,坦贾•马马杜当选为第五共和国总统。

    第五共和国第一届议会于1999年12月24日成立,由83名议员组成,议长为马哈曼•奥斯曼。

    二、议会地位

    尼日尔由一院制国民议会独立行使立法权,其成员称议员。

    [议会与总统关系]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共和国最高行政首脑兼武装部队最高指挥。总统从多数派提名的3位候选人中选择一人任命为总理。多数派指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总统可以与议会直接对话,或通过议长宣读总统咨文与议会进行沟通,总统咨文不得提交讨论。总统应在国民议会议长移交法律15天后颁布法律。如国民议会宣布情况紧急,此期限可以缩短至5天。在颁法期满前,总统可以就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据理要求议会二次审议,议会不能拒绝二次审议。在征询国民议会和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后,总统可以将他认为有必要同人民直接磋商的法案交由全民公决。经与总理和议长磋商后,总统可以宣布解散议会。因逝世、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造成总统缺位时,由国民议会议长临时代行总统职权。

    [议会与政府关系]议会投票表决通过法律和批准税收,依法投票表决财政法法案,宣战和向外国派遣部队须经议会批准。议会监督政府工作。议会成员个人或集体有权请求质询总理或任何内阁成员,议会成员同样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获取政府管理方面的文件和工作信息。经内阁会议讨论后,总理应根据政府工作计划,或可能的总政策声明,对议会承担政府责任。议会通过表决不信任案的方式追究政府责任。政府和国民议会成员同等拥有法律提案权。议会应向总统和政府通报其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日程。

    [议会与宪法法院关系]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以及依据宪法成立的法院和法庭行使。宪法法院负责对宪法条款作出解释,负责监督全民公决、总统选举、立法选举以及地方选举的合法性、透明性和真实性,负责裁决选举争议并宣布最终选举结果。议会内部章程在实施前,均应提交宪法法院裁定是否符合宪法。同样,在法律颁布之前,总统、议长或十分之一的议员有权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当总统、议长或五分之一的议员提出要求时,宪法法院应对宪法的解释给出意见。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尼议会实行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成员称议员,共设113个议席。议员通过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秘密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尼现行选举法于1999年9月制定,先后经过6次修改补充。议员选举采取的是混合选举制度,即单选区的多数投票制和多选区的比例代表制。全国选举独立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尼日尔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但下列人员不享有选举权:1.罪犯;2.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者;3.被缺席判刑者;4.欺诈破产者;5.被拘留和剥夺权利者。

    凡年满25周岁,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尼日尔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但上述五类不享有选举权的人员,同样不享有被选举权。此外,政府成员、大使、法官、宪法法院成员、最高新闻委员会成员、全国选举独立委员会成员、传统首领以及军队、宪兵、警察等人员,除非辞职,否则不得参选。

    候选人注册时,应提交一份经过认证的声明书,上载姓名、出生日期、职业、常住地址,非独立候选人还须说明所属党派,并随附国籍证明、出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地址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政党或党团证明等文件。候选人还须交纳10万非郎(约合200美元)押金。此外,独立候选人还须获得所代表选区1%的登记选民同意。

    四、议会职权

    尼属半总统制国家,国民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有:立法职能、监督政府职能和特殊司法职能。

    立法指议会表决通过法律和税制,议会还与政府共同享有起草法案的权利,内阁会议通过的法案必须由议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议员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询问获得所有有关政府管理工作的信息来监督政府。议会内部可以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收集被调查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将结论上报议会。监督委员会检查国家公务行为和国有企业的财政和技术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议会。议会还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来弹劾政府,不信任案得到十分之一的议员签署即可被议会受理,不信任案如得到超过半数议员支持则被通过,不信任案的通过将导致政府倒台。新任总理应向议会宣誓,新任政府上台时向议会提交施政总纲。议会还可以通过否定政府的施政总纲使政府倒台。

    特殊司法职能通过国民议会最高司法法院履行。最高司法法院可以审判在履行职务中违法犯罪的政府成员,但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议会通过三分之二的议员表决同意可以起诉总统,通过简单多数表决同意可以起诉政府成员。

    此外,议会是唯一有权宣战及批准向外国派遣军队的机构,唯一能够授权总统宣布超过15天的紧急状态和戒严的机构,唯一和人民同享修改宪法的权利的机构。人民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宪法,议会经四分之三的议员表决同意提出宪法修正案,经五分之四的议员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在常设局协助下领导议会。议长从礼宾顺序上是国家二号人物,位居共和国总统之后。在总统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议长临时代行国家元首的职权。议长由国民议会常设局选举产生,任期与议会任期相同。

    议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国民议会的日常事务,如召集会议、组织讨论、审查设立委员会的要求和决定委员会的设立等;2.主持国民议会的会议,包括宣布会议的开始、休会和结束,确保宪法和国民议会有关规定得到遵守,采取必要的纪律措施确定会议上发言名单,要求进行表决,检查法定人数等;3.决定国民议会的开支(但国民议会的预算由秘书长领导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总务主任办公室负责建立);4.在与常设局协商后,决定议会工作机构人员的雇佣和提升;5.根据常设局的建议,任命秘书;6.投票权。某些决定的作出必须听取议长的意见,如议会的解散。

    [全体会议]国民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行会议。第一次会议从3月份开始,最长可持续90天;第二次会议从10月份开始,但不超过60天,10月份的第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财政预算。应总理或者五分之二以上议员的要求可以由议长召集特别会议,会期不超过15天。

    [常设局]常设局在尼国民议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组织并指导国民议会所有的工作。常设局由11名成员组成,分别是议长、4名副议长、4名秘书和2名总务主任。国民议会议长的选举在整个任期内有效;其他常设局成员则在每年第一次例会召开时进行选举。只有取得绝对多数的支持,才能进入常设局,如果没有候选人在前两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则必须进行第三轮选举,在第三轮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国民议会常设局代表国民议会负责对内对外联系,同时常设局要保证国民议会程序规则的遵守。常设局会议由议长负责召集,常设局集体行使职权。

    [专门委员会]国民议会设有财经、国防安全、社会文化事务、外交、经济计划、农村发展与环境、机构与其他事务等7个专门委员会。根据规定,法律等草案首先交付其中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时,根据需要还可成立特别事务委员会,处理不属于专门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每个专门委员会由16名议员组成,每位议员必须是某一委员会的成员。

    六、议会会议制度

    宪法规定: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在三月的第一周召开,会期不得超过90天。第二次会议又称预算会议,在10月的第一周召开,会期不得超过60天。法定出席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席。一般性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简单多数表决同意通过法案。

    根据总理或五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要求,议长根据既定的日程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需总统签署法令来开幕或闭幕,会议不得超过15天。总统可以召开议会特别会议。除特殊情况外,议会会议公开。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与政府共同享有起草法案的权利。内阁会议通过的法案必须由议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议会批准政府法案的程序,以财政预决算法案的批准程序为例:财政法案一般由政府事先提交给议会常设局,待预算会议开幕后,法案立即被转到议会财政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其他委员会参与审查相关机构和部委的预决算部分,并将意见反馈给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其他各委员会共同确定向议会提交讨论法案的日程。通过时,法案由财长向全体议员大会正式提交。通过程序如下:财经委员会主席发言;财经委员会总报告人提交审查报告;政府代表发言;一般性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简单多数表决同意通过法案。财政法案的修改应在议会党团主席会议确定的期限内向常设局提交。其他法案的通过程序与财政法案的通过程序类似,一般首先通过常设局转交给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讨论,由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交讨论和表决,简单多数即获得通过。

    八、议员制度

    议员是国家的代表,由全民选举直接产生。竞选议员的候选人资格和议员选举的有效性由宪法法院裁定。议员的人数、津贴、被选资格条件、不能被选和不能兼任制度、投票方式等由法律规定。议员的表决权是个人权利。然而,当议员因病、因执行议会或政府授予的委托或任务或因服兵役而缺席时,允许委托他人投票表决。在每次投票表决中,任何人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次。议会任期期间,议员不得退出议员团,不管他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政党名义注册的。议会任期期间,议员退党或被开除出党时,其议席由候补议员替补。议员享受议会豁免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持外交护照。议员在履行职责发表言论或投票时不能被起诉、搜查、逮捕、监禁或审判。除非现行犯罪,未经议会同意,会议期间不得起诉或逮捕任何议员。同样,除非现行犯罪,未经议会常设局同意,休会期间不得逮捕任何议员。议员发有议员证、圆形徽章和绶带。在共和国节日典礼时议员有权身披国旗绶带。

    议员大部分来自国家行政干部、各级教研人员和工程师、机关干部和国有公司的干部。也有一些来自经济部门,包括公司经理、企业负责人、商人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代表,如会计师、律师等。另有一些议员曾担任政府部长。议员必须在议会党团、总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技术小组中活动。

    九、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办事机构主要由直属议长领导的秘书长管辖,下设行政技术部门主要有:行政人事局、财务金融局、议员监督与司法局、档案局、议会间关系与礼宾局等。另外,还设有议会办公厅主任办公室、4位副议长办公室、2位总务主任办公室、最高司法法院院长办公室和副院长办公室。

    十、议会对外交往

    加强议会外交,扩大外交领域,促进国际合作,是尼国民议会一项重要任务。议会独立处理对外交往事务,具体事项由国民议会外交委员会负责。有关出访事宜由办公厅报请议长批准。议会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每年由议会自行编制财政预算,经国民议会财经委员会审议确定后编入财政法法案,财政部定期向议会提供用于执行议会预算的必要资金。

    议会中针对不同地区和国家分别成立友好小组,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各一名,但开展工作不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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