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议会开始出现于12世纪,并在1314世纪获得更大权力,负责处理政治、经济、立法等事宜,直至实现从中选举部分代表,同君主共同代表国家。15世纪,因葡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君主依靠议会财政和政治扶持存在,葡议会地位突出。随着海外扩张和殖民地收益的增长,权力逐渐君主集中。1481年后,尽管议会仍被称为国家代表机关,却被专制王权控制,仅在国家出现危机时才发挥一定的作用。1822年,葡通过了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新宪法,确立单一制议会在葡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政府对议会负责,国王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受到限制。1826年,国王佩得罗一世强行修改宪法,建立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与当时议会平行的议院,形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行政区和海外省的代表组成,通过直选产生,每6年选举一次;下议院代表每3年更换。1910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国成立并于次年颁布宪法,继续沿用议会两院制。19265月,葡建立军事专制独裁政权,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1933年制定的宪法规定葡议会由社团议院和国民议院组成,但因选举权受限制,议会实际上受政府控制。19744月,葡恢复民主,1976年颁布的民主宪法规定在葡实行议会民主制。

二、议会地位

根据葡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是与总统、政府和法院并列的国家四大权力机构之一。葡议会实行一院制,由总统任命议会内议席最多的政党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政府同时向总统与议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联名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每半月举行一次质询会,议员有权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问。议会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政府和公共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葡共和国议会共有230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在特殊情况下,总统有权决定提前大选,但须提前80天确定选举日期。凡年满18岁葡萄牙公民,除下列情形外,都具备选民资格:1.精神不健全;2.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正在服刑;4.被剥夺政治权利。凡年满18周岁的葡萄牙公民,都有被选为议员的权利,但双重国籍者除外。成为议员后不得再担任政府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外交官、公职人员及国有公司的职员。议员因下列情形丧失其职务:1.议会全体成员认定有罪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例,并依据法定程序被取消资格;2.当选后未到议会就职或缺席时间超过一定限度;3.成为另一政党成员;4.参加和鼓吹法西斯组织;5.提交书面辞呈。

葡议会实行比例代表制。葡共有22个议会选区,其中大陆部分18个,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各1个,欧洲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各1个。本土各选区产生的议员数与该选区的登记选民数成正比,海外选区各2名。

议员候选人须经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出。各政党或政党联盟在所有选区均提出候选人名单,再根据得票比例按最大均数法(DHondt)分配议席。

在宣布选举结果后第三天,新议会召开首次会议,议员任期自此开始,直至下一届议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前结束。

四、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批准自治区的行政法规;授权政府立法;批准关于议会专有立法权范围内的协定、葡参加国际组织和友好、和平、防卫、修改边界、军事等条约的协定及其他由政府提交的协定。

议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葡萄牙公民权的获得、丧失与恢复;对领水,专属经济区以及葡萄牙有权拥有的近海海底区域的划定;戒严与紧急状态的实施;政党与社团;教育标准;中央机关、自治区、地方政府及其他宪法机构首脑的选举;中央机关与地方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国家监察机构的地位及其薪俸;宪法法院的组织、职能与工作程序;根据宪法确定属于军事法庭管辖的犯罪;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辖区变更;同各地选民的直接协商;对现役军人和常设军事机关代理人行使权力的限制;国防的组织和与国防有关的义务的确定以及武装部队的组织、职能与纪律的一般准则。

除此以外,议会可以授权政府立法。议会授权政府立法时需颁布立法授权令。立法授权令应说明授权的事项、意图、范围与期限,授权期限可以延长。对政府的授权随政府辞职、议会任期届满或解散而终止。

(二)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与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工作;监督戒严令和紧急状态令宣布后的落实情况;批准或驳回、修改政府的法令;审查政府财务开支;审议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最终报告;审议政府施政纲领;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案或不信任案;宣布解散自治区机关。

(三)财政控制权

批准计划与国家预算法案;规定每年由政府批准的担保的最大限额;授权和批准政府签订贷款合同。

(四)人事权

总统必须在议会宣誓就职;批准总统离开国土;弹劾总统;决定政府成员的停职;按比例代表制原则遴选5名国务委员会(总统咨询机构)成员;以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需超过全体议员半数加1的议员出席)遴选10名宪法法院法官,1名国家司法监察专员,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7名有表决权的法官最高委员会成员,11名社会传播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权力

确认政府宣布的戒严或紧急状态;同意特赦和大赦;授权总统宣战与媾和。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长

议长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同议会任期,可连选连任。议长职位因辞职、死亡及议会解散而丧失。

议长选举在议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对至少10%的议会议员提名的议长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候选人报名截止时间为投票前两小时。获在场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候选人无一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则在两个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如议长在任期内辞职,将在15天内选举新议长。议长通常为议会最大党团代表。

议长在国家中的地位仅次于总统。在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或总统权力交接的空缺期间,由议长代行总统职权,但在此期间其议员资格暂停。

议长的职权为:在官方场合代表议会;准备全体会议议程规则;主持辩论与投票;制订讨论与投票程序;向委员会提交议案;设立委员会;监督议会各项议程在既定会期前完成;将各类请愿分别交给相关委员会处理;主持政党大会和负责常务委员会;确保议会的秩序和按规定行事;将法案和国际条约呈交总统批准;向总统与总理反馈对政府某项计划的拒绝或反对的动议意见;向政府提出信任或不信任案;确定政府官员向议员答疑的日期;总统缺位时代行总统职权。

(二)副议长

葡议会设4位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议会4个最大的党团分别推荐1位本党议员为副议长候选人,经议会投票确认。

(三)议会常设委员会

葡议会设有12个常设委员会,分别为:1.宪法、权利、自由和保障事务委员会 2.外交和葡侨事务委员会 3.国防委员会 4.欧盟事务委员会 5.预算和财政委员会 6.经济、创新和地区发展事务委员会7.地方权利、国土规划和环境委员会 8.教育与科技委员会9.公共工程、交通和通信事务委员会 10.卫生委员会 11.劳动、社会保障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12.伦理、社会和文化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的工作年为每年915日至次年715日,在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过半数议员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议会选举结果宣布后第三天应举行新议会首次会议。

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但在新议会选举产生后的六个月内、总统任期的最后六个月以及实施戒严或紧急状态期间,总统不得解散议会。总统解散议会后,新议会的任期为上届议会剩余任期加上四年。

议会会议须有至少五分之一的议员(43人)出席方有效。常设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方可决议。全会须有二分之一(115人)以上的议员出席。

七、议会立法程序

葡立法创议权属于议员、议会党团、政府和两个自治区议会。仅政府有权提出增加国家开支和减少国家收入的法案或修正案。政府提出的法案随政府卸任而失效;自治区议会提出的法案随其任期届满而失效。法案均由共和国议会审议和表决。审议包括一般辩论和细则辩论。表决包括一般投票、细则投票和最终投票。通常,经议会全体会议一般辩论和一般投票通过的法案,交由各有关委员会进行细则辩论和细则投票,最后再交由议会全会表决。关于戒严和紧急状态的法令、关于政党和团体的条例、关于地方政府的法规等,必须由议会全会进行细则投票。关于对外关系、武装部队的构成和作用等问题的法案,必须得到在场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且总数超过全体议员一半的支持时才予通过。议会通过的法案须呈交总统颁布。总统收到法案后一般在20天内予以颁布。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交议会复议。如议会以超过全体议员的半数再次通过该法案,总统应在收到法案后8天内颁布。

八、议员待遇

议员可推迟服兵役,享有公共场所的任意进出权,持有特别身份证,因公出访时持特殊护照。葡议员的基本工资为3708欧元,相当于总统工资的50%,每月各种津贴约为2000欧元。担任议员12年以上者可领取终身补贴,大约1850欧元。议员可配助手。

议长的基本工资为5810欧元,约为总统的80%,津贴为2950欧元。此外,议长享受由国家配备的官邸、轿车、秘书、助理和警卫。

九、议会党团

在葡萄牙共和国议会中,政治倾向相同或相近的议员,以政党或政党联盟为基础组成议会党团。其权限是:按各议会党团比例代表制推荐议会各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主席;提出立法议案;对议事日程的安排发表意见;要求就政府的方针政策展开辩论;提出驳回政府施政纲领的动议;提出对政府的弹劾案;有权要求政府随时向议会报告国家发展状况。各议会党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聘用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在议会内组建各自的工作班子。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设行政委员会,主要负责议会行政事务。宪法规定,每个议员均可以配备助手,但由于经费紧张,一般情况下,各议会党团根据当前的工作情况配备工作小组。议会还设有文献和信息研究中心。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宪法规定,议会对外交往由议长负责。出访来访由上一年制定计划,列入下一年预算。

葡萄牙议会外事工作主要由公共关系及礼宾局负责。该局下设公共关系处和礼宾处,职权有限。议员出访及来访须获议长批准。

    葡议会现设30个友好小组(其中2个是与国际组织的友好小组)。每年经费共计18万欧元。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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