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及宪法简史

(一)184965,丹麦国王腓特烈七世(King Frederik Ⅶ)签署宪法,设立议会(丹麦语Folketinget),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901年确立议会、政府、司法三权分治的政治体制。议会最初为上、下院制,1953年废除上院,改为一院制,即形成现行的丹麦议会体制。

(二)丹麦宪法自1849年颁布起,先后经过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866年对议会上院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扩充;1915年实行议会普选制,允许妇女平等参选,取消拥有一定财产方能成为选民的限制;1920年对议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正式认可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地区(SchleswigHolstein,位于日德兰半岛南部)以公投方式作出重归丹麦的决定;1953年取消议会上院,并规定女性可以继承王位。

二、议会地位与职权

(一)丹实施议会内阁制,宪法规定,国王和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拥有行政管理权,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所有法案均由议会审议和通过,经国王签署后成为法律。国王将其行政管理权授予政府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议会可对内阁投不信任案责令其下台,内阁亦可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国王本人事实上没有政治权力。

(二)议会是丹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的权力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近年来,议会年均通过立法约250项。

2.财政权。议会通过年度预算案、临时预算案、补充预算案等立法掌控国家预算。政府每年在91前向议会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议会对政府预算案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案提出修改意见。议会任命的国家审计员负责审查政府财政报告。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只有议会具备征税和支配税收的权力。

3.倒阁权。根据丹宪法和惯例,政府无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明示支持,只要不遭到议会多数反对,即可上台执政。丹历史上的政府多系少数党政府,系丹政治特色之一。但议会若通过对某大臣的不信任案,则该大臣必须辞职;若通过对首相及内阁的不信任案,则首相及内阁须下台,或首相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4.外交权。缔结国际条约或对外军事行动,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宪法规定设立议会外交政策委员会,接受政府及驻外机构汇报,政府作出重大外交政策决策前必须事先与其商议。经议会五分之六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主权让渡给国际机构。

5.质询及监督权。议会委员会或议员可向内阁大臣提问(口头或书面)或质询。近年来问询数量明显趋升,年均60007000份。自1955年起,议会设立监察官(Ombudsmand,本人不得为议员),负责审理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投诉,也可自主决定展开调查,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一)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丹麦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在丹拥有永久居所的丹麦籍公民具有选举权,且同时具有参选议员的资格,但“明显不具备参选公信力”的除外。

(二)产生办法。丹采取多数选举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办法。全国共分10个大选区(含92个提名选区),采用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普选产生135名议员;另设40个增补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分配,目的是使各党议席比例与其得票率尽可能一致;此外,丹属地格陵兰与法罗群岛固定各有2席,共计179个议席。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三)政党参选资格。一个新党只有在大选前征集到至少相当于上次大选有效选票总数的一百七十五分之一的选民签名(约2万),才可参选。政党在大选中只有超过2%的得票率才能进入议会,并至少拥有4个席位。

四、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会设议长1名,由议会第一大党推选;副议长4名,由议会中其他4个次大党推选产生。上述5人组成议会主席团,负责议会内部管理,对外代表丹麦议会。议会现有财政、欧洲事务等25个常设委员会和各类特设机构(包括外交政策委员会),分管相应领域的工作。议会主席团也可就重要事项责成临时成立的特别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处置。

(二)25个常设委员会包括:欧洲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工作程序委员会、选举复查委员会、劳务市场委员会、住房委员会、能源政策委员会、贸工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公民权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政事务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环境与规划委员会、政治经济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食品农渔委员会、移民与社会融合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

(三)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相应领域内的各项议案。除财政和欧洲事务委员会有21名成员外,其余均为17名,原则上按党派比例分配。个别小党因人手不足无法推选成员,会以一定政治条件为前提将该党名额出让给其他党派。各委员会成员确立后,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较为重要的常设委员会及特设机构的主席通常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五、议会会议制度

(一)非选举年份,每年10月第一个星期二至次年10月同一日期为一个议会工作年度。7月至9月为夏季休会期,元旦、复活节和圣诞节期间也休会。夏季休会期间,有时视情临时召开特别会议。议会工作年度的首次会议上,由首相作施政报告,国王(女王)莅席,也邀请外国使节出席。若是新选举的议会,将在选举结束后的第12个工作日的中午12点集会,推选产生议长和副议长。

(二)议长负责召集议会会议,并宣布议事日程。议会主席团负责就会议程序作出决定,并组织和主持议会各种讨论。当议会需要作出决定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并参加投票。近年来,年均举行会议约100场次,共计约600小时。议会会议一般对外公开,公民有权旁听。常设委员会设有每周例会制度,例会系内部会议,但近年来亦逐渐向公众开放。

六、议会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从议案提交后开始。政府、议会政党和议员个人均有权递交议案,但绝大多数为政府提交,原则要求在1月中旬前提交当年度议案。

(二)议案须经议会三读:

一读只进行一般性辩论,不提出具体修改动议,读后交由主管委员会研究审议;主管委员会将综合各党派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并附上委员会评议立场,整合产生报告(Committee report)后进行二读。

二读对议案条款逐条进行辩论,并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如有必要可将议案发回委员会重审并提交补充报告(Supplementary report),一般在一定时间后(从接案起到结案规定至少应30天以上)直接进行三读。

三读对议案最终文本进行表决,表决时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议员出席并投票,采取简单多数制(得票数过半即算通过);议案在议会通过后送交国王(女王)签署批准,并通过有关大臣副署,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文件(Law)生效。在议会年度结束前未了结的议案自动宣告无效并解除工作程序。

(三)议会也有权通过“议会决议”(Motion of Resolution),提案者同上述议案,但程序相对简单,只需通过二读就可进行表决,但不具备法律的广泛强制力,一般多为反对党用来要求政府就某事项采取行动或措施。

(四)常设委员会在处理议案时,为获得相关信息,可向政府部门索要文件,向有关大臣或官员提问或质询。议会每周三为议员提问时间,相关大臣到会口头回答。议员也可对政府或某位大臣提出质询。质询一旦为议会接受,它将在10天内被列入议会议程,有关大臣须就质询问题作出回答。此外,委员会也可召集组织民众代表倾听意见,或向议会聘请的专家咨询。

(五)全民公投。以下情况可以或必须举行全民公投: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就某议案进行公决(财政、税收和拨款议案等除外);涉及主权让渡;涉及签订国际条约;修改宪法;更改选民年龄限制。

七、议员有关制度

(一)议员享有较高地位,拥有司法豁免权。未经议会同意,不得起诉或拘捕议员,当场抓获的刑事案件除外。议长有权剥夺议员最长不超过2周的参会权或发言权,但实际上几乎很少发生。

(二)议员原则上须保持独立性和自觉性,不过实际中一般多数是跟随所属党派立场来进行投票。

(三)议员的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基本薪金和额外补贴(交通及差旅费等)。2009年基本税前年薪平均为582944丹麦克朗(约10万美元,大约需要交纳6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额外补贴为54631克朗(近1万美元,不纳税)。此外,议员视情享有额度不等的、上限为90313克朗(约1.6万美元)的住宿补贴。2008年丹麦民众人均年收入6.3万美元(税前)。1994年,议会工作程序委员会提议议员财政收支状况公开,获得较多议员响应,但此项要求没有强制性。

八、议会政党及党团

(一)自由党(The Liberal Party,丹麦语缩写V):执政党,1870年成立,为丹麦最古老政党和第一大党。政治立场中间偏右,支持欧盟合作,政治与经济主张倾向自由主义。

(二)社会民主党(The Social Democratic Party,丹麦语缩写S):简称社民党,丹第二大政党和最大在野党,1871年成立,曾长期单独或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主张保持和发展福利制度,积极参与欧盟和国际合作。

(三)丹麦人民党(The Danish Peoples Party,丹麦语缩写DF):简称丹人党,丹第三大政党,此届政府支持党派,但不入阁。199510月由退出进步党的议员组成。政治立场极右,民族主义色彩强烈,主张进一步收紧移民政策,反对进一步融入欧盟。

(四)社会主义人民党(The Socialist Peoples Party,丹麦语缩写SF):简称社人党,在野党,1959年从丹麦共产党分裂而成。政治立场左倾,重视人权、民主和环保,对欧盟合作态度保守谨慎。

(五)保守人民党(The Conservative Peoples Party,丹麦语缩写KF):简称保守党,执政党,1916年成立。政治立场中右,主张坚持私有制和自由贸易,积极参与欧盟和国际合作。

(六)激进自由党(The Danish SocialLiberal Party,丹麦语缩写RV):简称激进党,在野党,1905年成立。政治立场中间,重视个人自由及环境问题,主张参与欧盟和国际合作。

(七)红绿联盟(Enhedslisten Party,丹麦语缩写EL):在野党,1989年由原丹麦共产党、共产主义工人党及反欧盟势力组建,19949月第一次进入议会。政治立场极左,反对欧盟,反对丹海外军事行动,重视人权与环境等。采取集体领导制。

(八)自由联盟(Liberal Alliance Party,丹麦语缩写LA):原名新联盟党(New Alliance Party),2007年由原激进党议员纳萨·卡德尔(Naser Khader)等三人创建。2007年大选后成为执政联盟的支持党,不入阁。政治立场中间,主张深化移民的社会融合。

九、议会办事机构

(一)丹议会设有议会秘书长1名,书记员1名,副秘书长2名,构成议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层,分管包括议会主席团秘书处、礼宾局、法律服务、后勤服务、人事等18个部门,共有公务员约440人。议会秘书长主要对议长及议会主席团负责,落实有关内部管理的指令和要求。

(二)议会年度预算须交首相府审批并列入年度总预算。2007年议会年度总开支为63亿克朗,其中行政开支为3.2亿克朗(约合0.56亿美元)。

十、议会对外交往

(一)丹麦议会对外交往主要通过参加国际性议会会议和议会间合作项目开展。外事、外交政策和国防委员会系主要的对外交往单位。外交政策委员会除监督和商议本国外交政策外,还负责对外交流讨论有关国际问题和进行国别考察;外事委员会主要就对外安全、发展援助以及其他宽泛的外交事务对外进行交流;国防委员会负责军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丹议会长期派代表参加各国议会联盟(IPU)、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大会(OSCE PA)、北约议会(NATO PA)和欧洲委员会议会(COE PA)。

(二)丹麦议长一般不单独出访,多以主席团名义出国活动,经费较为充足。议长根据上报出访计划作出出访决定,议会秘书长办公室牵头,议会礼宾局负责具体落实。议会各委员会可根据预算自行安排外事活动,无须通报议会礼宾局。议员个人不允许以议会名义举行对外活动。

(四)丹麦议会不设立对外“友好小组”。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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