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拉脱维亚第一届议会成立于192210月。在1940年拉并入苏联之前,拉议会共延续四届。1990年拉恢复独立后,最高委员会行使议会职能。1993年拉成立第五届议会。200610月,拉举行第九届议会选举。

二、拉属议会制国家,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提名总理并授权其组建政府,但须经议会简单多数通过。总统有权提议解散议会,但须经全民公投通过。如未获通过,总统将辞职。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拉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司法机构领导人须由议会表决批准。

三、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议会有立法权、预算审批权、行政监督权和人事权。拉实行一院制,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议员由18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参选党必须获得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现议会共有8个议会党团。现议会中,人民党21席,绿色农民联盟17席,“和谐中心”联盟18席,“新时代”14席,第一党与拉脱维亚道路党联盟10席,“公民联盟”7席,祖国与自由联盟5席,争取统一拉脱维亚人权党5席,另有3名无党派议员。议会领导机构为议会主席团,由主席(即议长)、两名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共5人组成。议会下设16个委员会,每年举行春节和秋季两次会议。每年的夏季和圣诞节后,议会进入休会期。

四、拉属议会制国家,议会有同外国议会进行交往的权力。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议会办公厅负责出访及接待团组的安排工作(事先须议会主席团批准)。拉议会共有60个对外友好小组。拉议会与爱沙尼亚、立陶宛议会每年定期交流,同欧盟等国家的议会联系密切。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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