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分组会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任茂东委员审议时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是适时的、必要的,草案的总体立法思路是正确的,是一大进步。
任茂东委员说,就草案的第1条即法律第91条提点修改意见。这里虽对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可是草案仍然存在对饮酒驾驶行为处罚轻、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酒后”和“醉酒”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不易操作,不足以在法律上对其形成威慑力。建议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第1款修改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6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机动车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24小时。
第2款修改为,第二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拘留5天或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得在五年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3款修改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6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1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款修改为,营运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6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机动车的,处5日拘留或者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1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5款修改为,营运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6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