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制定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云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3月胡锦涛总书记充分肯定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的。目前,从现行有效的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来看,不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在实际功能上,都确立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从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展示,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立法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出了贡献只有地方性法规具备了必要的数量和质量,并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二是地方实施性立法有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实现了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三是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除实施性立法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为解决本地区事务而开展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一些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也可以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开展些探索、积累些经验。

    上海自1979年设立常委会并被赋予立法权至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2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51件次,其中已废止和自然失效的59件,现行有效的143件;作出法规解释和法规性问题的决定21件,现行有效的6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决定中,约有50%以上属实施性立法,30%属自主性立法,15%左右属创制性立法,基本满足了上海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方面的需要。主要体会是:第一,围绕上海特点,开展创制性立法,确保上海“四个率先”、“四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第二,围绕国家重大项目,推动自主性立法,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第三,围绕时代特征,加大实施性立法,确保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第四,围绕国家法律体系形成要求,全面清理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第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进行有益的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仍需要不断完善发展,未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就是继续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和水平。地方立法机关仍须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吸纳民意,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新情况进行立法修法仍是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各种群体、阶层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表达、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成为全党的任务。地方立法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握时代特征,加大向社会领域倾斜的力度,有效发挥立法在社会利益的表达、协调、平衡方面的作用。第二,探索法规清理的常态化,提高修改法规的比重,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除定期清理外,还应结合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及时对照检查本地区的相关法规,避免问题的积累;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一方面检验法规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将评估结果和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法规清理的一种启动机制。第三,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实效性。要继续做好实施性立法重视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法规解释工作,进一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第四,加强立法调研,增强法规建设的规范性,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继续总结经验,将立法调研、课题研究、立项论证和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等多个工作有机联系起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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