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任茂东委员认为,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应当是从重处罚,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茂东委员说,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单位为本法修正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规范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的情况,加强了对公民保护的力度。总的来说,本法修改和调整不但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更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体现了预防与惩罚并重的精神,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本次修改的方向和内容是好的,修改也是必要的,应当肯定。
任茂东委员说,关于本草案第22条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是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行为,而设立的相应的危害犯罪名。但如果按本条的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成了一定的条件才构成犯罪,那就是“情节恶劣”,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这显然违背了本法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地运用这一条,肯定在司法解释中解释什么是情节恶劣,将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未必合适。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本条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在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实际上有了这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是没有用。因为这6个月时间又短,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所以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做。
任茂东委员建议,罪已法定了,只要是醉酒和追逐行驶,应当是处罚重刑,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