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闻发布会

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闭幕会。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

  贾东明说,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的,施行日期是1994年1月1日,从施行到现在将近20年。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也有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所以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作出修改。

  贾东明说,消费方式的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有一个基本的数字,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增加到2012年的6.3%,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贾东明介绍,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这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都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列入其中。在修法当中,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贾东明说,修改当中,非常重视社会各界对消法修改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初审和二审之后,消法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两次。另外,还专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经营者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目的是将这部法律修改得更扎实、更科学、更具有可持续性。

  将研究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我们正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刘俊臣说,这次修改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刘俊臣说,10多年来,工商“12315”中心共受理处理5000多万件消费者诉求,其中,消费者申诉得到解决的比例在92%以上。但是过去没有把个人信息保护作单独统计。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网络交易很复杂,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完全解决的,需要形成一个执法合力,除了工商,还包括商务、工信、公安部门,这些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才能维护网络交易的环境。

  公益诉讼只针对不特定消费者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公益诉讼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这些都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贾东明说,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消法现行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首先,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它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来解决,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起诉的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提出赔偿方案。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应结合案情作出处理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知假买假问题涉及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杜涛说,消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是这次消法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比较多的问题。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这次这一条文没有修改。

  杜涛说,在立法调研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希望这次作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修改。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我们对“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杨红灿说,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很好地执行。

  从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到国家工商总局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的监测工作,并且根据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且开展源头的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0年至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3.09万件,总案值达38.25亿元。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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