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等规定——

交易不能只由商家说了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如今,“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张洋 成慧)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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