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崔清新 傅双琪)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专家普遍认为,新通过的法律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二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到2012年达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另一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因此,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刘俊海说:“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网购活动存在恶意竞争等乱象,需要对其有规范。有了“后悔权”,让消费者真正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有助于督促商家在开展活动时“有一说一”,自觉杜绝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还可以督促商家集中精力到提高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上来,成为真正受消费者喜欢的商家。

  新修改的消保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介绍,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以此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有些发达地区如上海,这个惩罚性赔偿额度会达240多万。“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是比较高了。”

  贾东明介绍,修法过程中确定赔偿额考虑的是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作用。但过高,执行就会有问题,所以要有上限。

  新修改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新修改的法律还从加强经营者义务与责任,更好地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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