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薇:应为电子商务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审议时说,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经是第三审了,比前两次做了许多的修改,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做了很多的规定,我觉得这部法案已经比较成熟。

吕薇委员说,电子商务近几年在中国发展得非常快,它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举一个例子,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去年在它的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额已经突破了万亿元,但是它自己实际上的营业收入只有300亿,这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促进整个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业、就业以及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又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很多运营方式和实体店还不完全一样,还处于一个应该积极鼓励发展的阶段。

吕薇委员建议:第28条,其中提到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现在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购买的时候可以经常是可以去看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是像电话、电视购物可能虚假的东西更多一些。简单的把这两类简单地放在一起可能有问题。二是如果按照现在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货的要求要高于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也应该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的商户都是小企业,如果真正实现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那么一些小企业将会很难承受,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我们也要防止恶意退货,恶意退货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建议在增加一款,“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7日内退货”,或者在第28条中把“采用网络”去掉,电视、电话购物可以继续遵循现在的办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