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从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二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

三是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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