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8-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第一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忠带领下,先后赴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海东地区、平安县、互助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期间,听取了州(地)、县政府、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了消费者、经营者、患者及患者家属座谈会,实地查看了商贸市场、农资市场、电信营业大厅、医院等的经营和服务情况,抽查了“一会两站”的工作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赵永忠副主任详细询问了解了有关维权方面的具体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取得的成绩和有效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一,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和宣传贯彻工作。这项工作政府负责,由工商、消协、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建设、电信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联动,及时进行宣传、总结,特别要宣传老百姓依法维权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典型,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第二,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使非法经营者、制假贩假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及职能部门执法工作的满意率;第三,进一步加强消协的组织建设,加强“一会两站”的工作,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第四,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第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事物不断出现,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青海人大信息中心 供稿)

来源: 2007年08月13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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