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茂东:从源头上取缔剧毒农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4-08-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 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审议中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条款,严禁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限制使用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的规定。这将会真正体现预防为主,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到取缔了剧毒农药,蔬菜和粮食的农药残留的大的问题就会基本杜绝,蔬菜领域就不会出现重大安全问题。

任茂东指出,蔬菜、蛋禽、肉畜、水产等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种植和养殖者可能会使用各种生长的激素和兴奋剂,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有关食品的安全。但是,这些生长激素和兴奋剂很显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能适用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此,为了避免立法漏洞,建议对生长激素、兴奋剂和消毒药的使用也作出明确的或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例如,瘦肉精、孔雀石绿等。

任茂东说,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只规定地方政府的责任是不够的。应当规定,只要经过监督部门批准的食品企业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负责审批的机关及其人员都应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不仅要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监管人员的罚款赔偿责任。只有建立起自下而上的问责制,让消费者和普通公众都有问责监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监督权掌握在公众手中,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

任茂东指出,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可以取消保健食品制度,所有食品统一按照食品安全法来管理,对保健食品不宜特别规定。

任茂东说,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提出了“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概念(在实践中被称为“保健食品”),并在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之外增设了产品注册制度。2009年出台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在第51条保留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概念,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并未直接规定产品许可。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进行保健食品产品许可仍在继续开展。实际上,保健食品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一种食品种类,类似于国外的膳食补充剂,但又不完全相同。如果单独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没有必要对保健食品进行特别规定,也没有必要设置许可程序。理由有四点:一是,从分类上讲,一种商品入口可食,如果它是食品,就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管理,如果它属于药品,无论是化学药物,还是中药成药或者中药饮片,都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管理上可以进一步分类,有必要严格管理的,可以归为处方药,没有必要的,可以归为非处方药(OTC),按相应的制度管理。二是,从管理的实践来看,近20年来,保健食品领域乱象丛生,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夸大宣传。“打擦边球”,利用一些省市电视台的垃圾广告时间、或印制小报以及深入社区推销,虚假宣传,让许多老百姓以为是药品,可以治病,忽悠了不少人,尤其是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有的人可能因此延误病情,丧失治疗时机。二是保健食品掺西药。有些是没有经过审批的所谓保健食品,有些是经过批准、有文号的保健食品,掺入西药成份,吃起来确实管点儿用,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害了不少人,有的人可能因为不知道里面有西药成份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三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外的膳食补充剂的管理与普通食品一样,没有单独设立许可,因为其不是药物,选择哪一种膳食补充剂,由消费者自己决定。第四,从法律责任来倒推。如果保健食品有特殊性,那么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比普通食品规定的要严格,就像药品的管理,比食品严格的多。但是,无论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还是这次的修订草案,涉及保健食品的法律责任,与普通食品是相同的,从这当中也可以看出在法律起草者眼中,保健食品是没有什么特殊性的。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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