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乌云其木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请予审议。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体现了中央关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图,对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8月29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的汇报。随后,由我和桑国卫副委员长带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组长的3个小组,对江苏、浙江,重庆、湖北,辽宁、山西六省市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种子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还委托河北、吉林、福建、江西、河南、海南、陕西、甘肃8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进行了检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农业技术推广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调动了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开展农技推广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法律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原则、重点和任务,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加快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进度和建设步伐。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及时制定配套法规

    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高度重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推动法律的实施。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制定了《农作物品种田间检验规程》、《主要农作物病虫测报调查规范》等配套规章200多件,为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以体制改革为中心,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连续7个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都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大改革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启动示范县项目。成立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部际协调小组。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7.7亿元在全国770个县实施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2010年增加为800个,并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同时,安排中央投资2亿元,在中西部地区176个县的815个乡镇启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试点。二是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50亿元,支持建设了一批区域农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技推广服务站、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中心等项目,并初步构建了中央、省、县、乡镇四级动物防疫体系。2010年,安排中央投资13亿元,用于《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范围内产粮大县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反映,上述措施有效解决了农技推广工作费用不足的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三是创新农技推广机制。目前,各地大力推行包村联户的科技入户工作机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服务模式,解决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高了推广工作效率。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农技推广方式,已有70%的推广机构建立了人员聘用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60%建立了推广责任制度,50%建立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农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明显增强。浙江省推行责任农技员制度,联村到户,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和信息方面的难题。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农业主管部门启动了农技人员大培训活动和学历提升计划,安排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和深造,提升基层农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山西省组织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优先从大学生村干部中录取农技人员的政策,增强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活力。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基层农、林、水技术推广机构13.9万个,推广人员90.4万人。截至2010年6月底,已有1826个县(市、区)完成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任务,占应改革县(市、区)总数的68.7%。

    (三)支持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培训

    各级政府紧紧围绕广大农民的多样性技术需求,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教单位、涉农企业、专业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农技服务。“十五”以来,科技部门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建立专家大院等科技项目,支持大学、科研单位的专家深入农村,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6600项,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在生产中的难题。江苏省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机服务组织4500多个,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队达到1.3万个,小麦、水稻统防统治覆盖面分别达到50%、45%。同时,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广泛开展各类农民科技培训。针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农民开展的“绿色证书”农业技术培训覆盖2106个县,培训农民近3200万人,获证人数达1400万人;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系统开展各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4亿人次,有效提高了从业农民的生产技能。

    (四)以科技创新为重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创新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农业科技在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转基因抗虫棉等一系列核心技术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栽培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运用促进了农业的稳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积极实施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和科技富民强县计划,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化建设等,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各地也积极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重庆市建立了市县乡“三级示范”机制,湖北省在全省范围构建了农技信息服务平台,辽宁省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精量播种等节本增效技术。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以及科研院校、涉农企业、专业服务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共同努力下,截至2009年底,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1%,比1993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全国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由1999年的20%提高到51%。

    另外,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种子、种苗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的情况,依法加大了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农业部自2001年开始,每年都开展种子质量抽检活动,今年重点查处套牌侵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部署,从“主体准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前移监管关口,规范交易行为,完善维权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国家林业局制定了15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建立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林木品种审定、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林木种苗质量抽查通报等制度,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了全国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活动,进一步规范了种苗市场的经营行为,提高了林木种苗质量。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品种选育工作。1998年以来,中央累计安排投资近100亿元,支持建设了一批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良种繁育基地及优良品种选育国家工程实验室,组织实施了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已选育农作物新品种1044个,林木新品种283个,果树新品种187个。2001年至今,共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11290个,林木良种2776个,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3251件。初步建立了品种退出机制,辽宁省已将不适应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陷的5种作物136个品种退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农技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体系建设滞后、改革进展较慢、投入不足等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有些地方和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的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差距,对法律规定的职责不清楚,缺乏做好农技推广工作的积极性。一些地方的工作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改革中,只是简单的合并机构、减少编制和经费,农技推广的公益性地位没有得到确立。有的同志对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界定不清,造成事企不分,严重影响农技推广法的实施。一些地方由于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模式认识不一致,改革进展缓慢。

    (二)管理体制不顺。现在多数综合性农技推广中心、乡镇农技站、基层林业站由乡镇政府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只进行业务指导,农业部门管事不管人,乡镇管人不管事,造成农技推广工作管理脱节,乡镇其他工作占用农林技术人员大量时间,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发挥,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难度较大。

    (三)经费投入不足,工作手段落后。由于县级财力有限,不少地方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只能保证人头费的工资部分,差旅费、办公费、推广事业费要各单位自行解决。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经过几次机构合并,资产大量流失,现在半数以上机构工作必需的信息传递、检验检测设备,办公用房和下乡交通工具都得不到保障。另外,农业科研的投入不足,特别是地方科研单位的日常经费得不到保障,只有靠项目经费维持运转。

    (四)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滞后。一是结构不合理。一些乡镇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用了农技人员的岗位,非专业人员过多,有的高达60%以上;特别是中青年技术人员少,农技推广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二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人才流失严重。虽然文件要求将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但由于多数地方县乡财政困难,乡镇农技人员月工资比相同资历的教师、公务人员低近千元。三是运行机制不完善。有的基层机构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有的甚至“在编不在岗”。此外,由于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吸收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能力更加不足,亟需加强村级农技服务站点的应对性建设。

    (五)种子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企业规模小,新品种研发能力弱,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现在大量外资种子企业进入,挖掘我国优势种质资源,快速兼并我国种子企业,有的已形成垄断之势。我国种业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引起高度的关注。其次,市场监管乏力,侵权现象严重。在品种审定上,存在着“一种多名、一名多种”的情况。套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不足,一些地方的种子、种苗管理机构是自筹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以罚代管的情况屡禁不止,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要求,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农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深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加强农技推广、普及、应用和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力度

    农业技术推广法是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在土地、淡水资源日益紧缺的状况下,农业的发展主要靠科技进步,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自觉性,把农技推广工作放在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力争实现中央提出的三年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目标。要制定好农技推广项目规划,将生产中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农技推广工作要贯穿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在强化公益性职能的同时要放活经营性服务,借鉴“少养人、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经验,引导市场要素进入农技推广服务领域,鼓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建立农科教协调分工、多元化农技服务机制,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二)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

    一是确立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和职能。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包括关键技术引进、示范,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等工作属于政府职责,防止推诿耽延。二是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的选择要考虑到农技推广体系长远发展,推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财、物“三权归县”的成功经验,以保证基层机构更有效的履行职责。农技推广机构也要积极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基层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致富,不搞一刀切。但改革的步伐要加快,健全机构的工作要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把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的工作条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同时,对农技推广的财政投入要进行量化、细化,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落在实处。继续扩大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范围。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有政策倾斜,调动主产区各级政府、农民和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科研机构的支持,制定村级农技站点的补助政策。

    (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一要完善用人制度。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农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技能,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的专业考核,方可竞聘上岗。机构改革中要保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基本编制,做到编、岗、人三到位。二要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把完成农技推广任务、服务农民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农业生产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收入、职称评定等挂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改革用人制度。三要加大基层农技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构成。增加培训资金,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建立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为他们搭建好工作平台。

    (五)高度重视种子产业发展

    针对当前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既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也要加强对国内种业的扶持,防止外资对种子产业的冲击,保证种子安全。要加强种子、种苗基础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宗农作物和主要造林树种育种科研,增强种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种子重大项目攻关。要鼓励国内种业整合,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提高商业化育种能力,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认真贯彻现行金融、财税政策,促进种业发展。要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种苗和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种子市场准入管理,清理不合格企业,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要进一步落实种子、种苗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将执法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改善执法条件。设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和良种、种苗基地建设。

    (六)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精神,结合各地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全国人大农委对该法评估报告,尽快启动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工作。

    目前,我国种子生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在符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下,及时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外资在国内开展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加强对我国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做大做强我国种业,推广使用国产良种。同时,开展修改种子法的调研工作,为下一步修改法律做好准备。

    通过立法,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附:农业技术推广法评估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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