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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8月29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经过一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作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交会议表决。

    郭凤莲委员说,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一些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主要是防范措施不得力,职工防范意识不够强,政府监督、行业自律跟不上等,所以修改安全生产法十分必要。

    孙宝树委员说,草案一审稿总结了安全生产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二审稿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次召开会议,深入到各地进行调研,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总的来看,草案比较成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在检察一线办案多年,办得比较多的案件是有关工厂、矿山、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她说,多年来,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法的了解、执行还是很不够的。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已经近十二年,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2011年,有关部门就修改法律认真调查研究,她也曾经数次参加,形成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后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目前草案已经非常完善。她认为,这次修改有三个亮点:一是完善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完善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草案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相应规定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实践证明,上述制度对防止项目建成后“带病”运行、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为了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经过考试,全国已经有15万人进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队伍,这次将其写入草案中,非常有必要,为以后遏制一些恶性事件、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措施,增强了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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