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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立法追溯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7期

2002 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逐渐走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但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任务依然较重。摄影/ 黄杰显 

   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涉及煤矿、非煤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多个生产经营领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2002 6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 11 1日起施行。

   说起安全生产法,曾参与了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告诉本刊记者,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涉及煤矿、非煤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多个生产经营领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七项基本制度,是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可以说是“血铸的条文”。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2002 年前后,经过改革开放20 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也开始面临工业化、城镇化中不可避免的世界性难题——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数据显示,1999 年至2002 年的4 年间,全国事故死亡总人数年均上升约万人,2002 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高达107 万起。

   “比如,2000 年发生的河南焦作天堂音响俱乐部‘3·29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74 人。同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09人。这些都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惨痛案例,值得警示。”邬燕云举例说。

   在社会心态方面,人们对生命、对安全的关注也空前提高。在计划经济时代,工矿领域长期提倡“先生产、后生活”,“生产第一”。在有的国有大型煤矿,工亡矿工可以得到很好安置,家属虽然悲痛,但仍觉得光荣。而进入新世纪,保护生命的呼声越来越强,部分矿主为了追究经济效益,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故发生矿难的煤矿被人们称为“黑心矿”“黑煤窑”。

   “世纪之交、特别是进入21 世纪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变,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及社会心态都出现了新特征,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面临重大挑战。”邬燕云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出台,通过完善法治来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

   邬燕云表示, 安全生产法立法原则与主体内容符合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无论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展, 还是对国家法制建设而言, 安全生产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以这部安全生产法为标志, 开创了我国安全法治工作新时代。

   2002 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之后,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明显加快,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出台实施14 部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19 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100 多部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都出台了大量相关地方性的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保障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认证制度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纷纷建立,安全生产逐渐走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管理轨道。

   “但是,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还比较严重。所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任务依然比较重,我们还要致力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黄毅说。

(文/本刊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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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小知识: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2007 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一览

   当前我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步下降,事故起数和人员伤亡逐步减少。比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从2002 年的107 万起下降到2013 年的309295 起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2002 年的14 万人下降到2013 年的69434 万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2002 年的4.94 下降到2012 年的0.374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2002 年的13.7 下降到2012 年的2.5 ;工矿商贸10 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02 年的4.05下降到2012 年的1.64

   但同时,重大、特大事故高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仍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目标。从安全生产事故中吸取教训, 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也是对事故本身应有的敬畏和对死难者的尊重。安全生产法修改, 将成为推动安全生产的新起点。

   1960 5 9 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大爆炸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矿难,死亡682 人。

   2005 2 14 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 人死亡。

   2009 11 21 日,黑龙江鹤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最终遇难人数108 人。

   2010 3 28 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38 名矿工遇难。

   2013 6 3 日,吉林德惠“6·3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21 人死亡。

   2013 11 22 日,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62 人死亡。

   2014 3 1 日,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31 人死亡、9 人失踪。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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