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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调整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草案起草部门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经反复深入研究,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2012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将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两个审批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目前广东省正在落实当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还不具备将上述审批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条件,同时广东试点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草案对此未作修改,将其留待以后根据试点情况统筹修改相关法律时再作考虑。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