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0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70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是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专门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报告,体现出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所提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大家强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健全陪审机制,扩大陪审案件范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处理好知识水平、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等结构性问题,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应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坚持向大众化、非专业化方向发展,为满足专门案件审理需要可考虑选任一些相关专业人士,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全国人民陪审员中有41%来自党政机关,普通群众仅占32%,应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以及退休老同志中有很多阅历丰富、有所专长、责任心强的人员,可以考虑从中选任一部分同志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大多由组织推荐,公民个人申请较少,应积极探索改进选任方式,逐步提高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提出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可能对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造成负面影响,应审慎而行。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把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纳入法院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全员任职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根据人民陪审员知识水平、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等条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更多地采取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人民审判员尽快掌握法律知识,熟悉程序规则,运用庭审技能。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强化履职责任和审判纪律教育,提升人民审判员的政治素质和使命感、责任感。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退出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经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部分出席人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或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把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各界普遍关注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商事民事案件则不宜作为陪审案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落实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权利。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少数人民陪审员常年参加审判工作,甚至在法院坐班办公,成为事实上的“编外法官”,应贯彻落实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严格实行“一案一选”,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一些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除了参加审判活动,还参与调解、执行、宣传等工作,建议认真研究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部分出席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支持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普遍存在,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审阅案件材料、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不同意见写入笔录,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各项权利,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等方面的作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不足是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一个难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单独列项、统一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科学测算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工作量,制定合理的交通、误工等费用补助标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针对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范围、业务培训、经费保障、考核考查等,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及相关法律的个别条款,建议时机成熟时研究制定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专门法律。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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