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6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宝树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9年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10年来的情况,将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内容吸收到草案中,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中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以下补充和细化:

    一是在生产环节,明确了特种设备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及其部件的种类和范围;规定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书面告知和竣工验收后的技术资料移交义务;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等。

    二是在使用环节,明确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细化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置、报告等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针对当前电梯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充装过程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条件,完善了报废制度。

    三是在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细化了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和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四是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对各类事故的调查主体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本法适用范围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在维持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在本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外,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统一适用本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建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发挥社会各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有关章节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二是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三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四是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公司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的督促作用。

    四、关于检验、检测

    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提出,草案第三章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作了规定,但是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没有规定,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章章名改为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作出统一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增加评估环节,使立法更为周全的要求,5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代表共17人,就这部法律的规范内容、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出台前评估。总的评价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迈出了一大步。从内容上看,草案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行为规范已较为具体、明确,符合我国的实际,总体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有较强的可执行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评估会议上,有的会议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些意见予以采纳。法律委员会同时建议,这部法律通过后,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为法律得到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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