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6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4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目标。国务院及各地方、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出席人员强调,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改革发展的薄弱环节,贷款难、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问题。希望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稳定增收作出积极贡献。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农业比较效益低、风险大,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行政手段、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等工具,形成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合力。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持续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深化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探索服务“三农”新模式,提高县域服务水平;发挥邮储银行网点优势,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拓展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依然严重,县域内金融机构存贷比普遍在50%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0%左右,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应按照“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要求,明确考核标准,制定奖惩措施,提高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比。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应稳妥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一些出席人员建议,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面向“三农”方向,在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的前提下,成熟一家改制一家,不搞一刀切;对一些历史包袱重、经营困难的县级社,可通过明确产权、盘活不良资产等途径,加快改革进程;对有些信用社改制后出现的离农脱农现象要给予关注并纠正。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意见,但对主发起行的限制使不少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建议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门槛,适度放宽主发起行、存贷差等限制性条件,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对公司治理结构好、经营发展水平高、风险管控能力强、支农资金超过一定份额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逐步培育成村镇银行。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现在农民资金互助社大量出现,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到位,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建议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纠正超范围吸储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大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等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微型金融服务,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县域机构贷款授信额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构建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和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建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较低费率的担保服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财政逐年增加“三农”投入,建议从中按一定比例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市场风险等造成的涉农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化解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不断优化涉农信贷配置,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科学界定涉农贷款口径,剔除房地产开发、县域内大中型工业企业等明显属于非农的部分,进一步明确考核标准、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涉农贷款更多用于农林牧渔业和农村小微企业、农户小额贷款等。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发挥财政资金的“药引子”作用,根据业务性质而不是机构性质,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一些出席人员建议,根据各地实际放宽或取消对涉农贷款规模限制,探索根据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重实行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可用资金来源;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实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农业保险赔付标准低,影响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建议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科学规划设计农业保险产品,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业生产大县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和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有些出席人员建议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丰富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并将部分利润用于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我国还没有农村金融方面的专门法律,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只对发展农村金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和服务管理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及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够。建议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总结广西田东、安徽金寨等地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经验,同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尽快从法制层面破解农村抵押担保难、资金外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难点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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