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40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大家指出,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对调整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也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管理和滚动修编,统筹国家和地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确保各级规划协调一致、相互配套,切实增强国家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不同,但目前不少地方争先恐后、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加剧了产业同质化和产能过剩问题。不少出席人员认为,青海、新疆、甘肃等西北地区风力资源丰富、光照时间充裕,加之有广大的戈壁荒滩,适合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西南地区水资源充足、水位落差大,水电发展潜力可观;东部沿海地区的风能、潮汐能有待开发;城市的污泥、厨余垃圾和农村的秸秆、畜禽粪便等生物质能源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资源也带来环境污染。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水电在可再生能源中占了很大比例,但一些地方无序上马小水电现象突出,建议合理规划水电的开发格局和开发强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国家已经颁布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但国家电网规划迟迟没有出台,导致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大量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要尽快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配套的电网,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送出通道和省间、区域间电网联络线建设,提高电网输送能力,保证可再生能源送出和消纳。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综合考虑区域及省(区)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能力、负荷特性、电网及其他电源规划,制定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规划。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现行电力体制是基于化石能源发电而建立的,许多可再生能源电力难以并网,特别是风力发电弃风问题非常严重。国家应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由于成本、技术、规模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高于火电等传统电力,成为制约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使用的瓶颈。建议尽快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尽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政策,及时制定和调整各类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加快制定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增加财政补贴并向消费环节倾斜,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出台支持可再生能源离网发电的政策措施和补贴标准,鼓励发展区域独立分户供电。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综合考虑地方、电网和发电企业利益,系统研究完善可再生能源税收政策。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积极培育市场环境,大力加强智能电网、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高,重要原因是没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过多依赖于进口设备。国家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投入,增设技术研发专项基金,集中力量攻克技术瓶颈。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研发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数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技术交流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有的出席人员还建议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如在利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生产纤维乙醇等第二代生物液体燃料技术上,我国已经探索出多条技术路线,建成多套工业实验装置,基本保持与世界同步,对此类技术应加快产业化进程。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强地区、部门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上的协调配合。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急于招商引资,没有对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环境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就盲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担保贷款甚至直接投资,不仅投资效益不高,也背上了不必要的债务包袱;还有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在邀请企业投资本地可再生能源项目时,要求企业一并建设相关装备制造基地,或者采用本地企业的设备,形成新的产能过剩。应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和协调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把精力更多放在加强规划、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强化监管上,科学有序地开发可再生能源。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上应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加强电力调度监管,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督促电网企业提高并网服务水平,简化并网程序,减少因管理因素造成的弃风、弃光现象。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可再生能源总体上有明显的生态效益,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一定负面作用。建议在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重视相关生态保护,全面科学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环境监控,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尤其是在法律责任方面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适时修订可再生能源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加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了解和认识,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消费创造良好环境。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常委会适当时候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推动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落实,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发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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