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擦亮导游这一旅游业的“名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钱春弦、赵超)导游站在旅游团的最前面,也站在旅游业的最前面,是旅游业也是一个景区一座城市一个国家旅游形象的“眼睛”。在“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乱象之下,导游成为旅游业发展的聚焦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针对导游队伍建设问题作出的规定无处不在。

  认真听取常委会委员发言,仔细阅读旅游法草案提供的参阅材料,可以感到对旅行社的责任规定比较重,对旅游者的保护规定比较多。这是因为对旅游业者、导游的服务态度、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特别强烈。这是大家平时可以普遍感受到的,也是普遍听到的。然而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从制度上系统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导游队伍中,就有文花枝这样的英雄人物。只有从制度上规范,才能擦亮导游这一旅游业的“名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提出的“五位一体”制度的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业界人士的心声。这就是要考虑为导游建立基本工资制度。现在导游态度不好,有些从早上就开始拉着游客去购物,这不是一个两个导游的行为,不是一家两家旅行社的行为。既然这一现象相对普遍,就要从制度上探寻原因。现在很多导游是没有基本工资的,甚至是零工资。所以,应当建立导游基本月工资制度,所有的旅行社只要聘用导游就要遵守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支付导游月工资。

  “零工资”与“零负团费”的恶性循环,导游就可能变成“鱼鹰”,巨大的压力下带团,不要说服务意识,健全人格都会被毁掉。为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很多旅行社不向导游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游客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建立导游绩效工资制度,既要考虑团次、人数,更要考虑服务态度和质量,表扬和投诉等都要考虑。要建立旅游从业人员基本正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导游人员的人格、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严肃旅游人员的从业规范和问责制度同时,要建立国家层面的荣誉制度,以激发和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律感。

  记者注意到,草案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希望更多导游出现在这样的行列里,使导游真正成为“美丽中国”的传递者。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04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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