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要求在本法中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为此,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据了解,上述规定,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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