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 网购允许"后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已经颁布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变脸。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修改之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络购物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写入草案。

  这对于消费者的确是个好消息,比如经常在网上买东西,到货之后,发现不太实用,可是已经签收,没法退货。真是网购"图便宜",可后悔药不好买啊!

  也有商家表示,消法的"后悔药"机制,消费者吃着舒坦,可商家吃着就有点苦口了。以后会不会有人动不动就退货,生意不好做了呢?新法规,会让买家欢喜卖家愁,还是能让买家、卖家一起双赢?

  买回东西,不喜欢,再退回店里——这是美国电影电视剧里常见的桥段。早年间,国人退回没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简直无法想象,而如今,"无条件退货",有望成为中国人网购的惯例。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修改之一在于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新权利。李适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对于消费者,这看起来是一条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新规。参与法律修改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把这一退货制度形象地称为"后悔权"。

  刘俊海:这次立法者对契约精神有全新理解。传统的契约精神就是签字就得愿赌服输,新型的契约精神强调三大元素,一是签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三是契约严守,不能言而无信,但前提是合同自由,而且是公平,不仅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实质的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意思。网络购物往往消费者看到的图片和商品本身有很大差距,后悔权对于规范网络购物活动有积极引导作用。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但对商家,这颗"后悔药"显然有点儿苦口。淘宝卖家"田纳西恰恰"听到这个消息,有点儿迟疑。

  淘宝卖家田纳西恰恰:不太能接受。我觉得不太可能变成强制要求,如果真的要这么要求那也没有办法呀。

  刘俊海澄清,此次修法,意在针对公司商户,而非个人卖家。

  刘俊海:由于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要对在信息占有和财力对比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适度的倾斜,而不是对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这次消费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原则上仅适用于B2C的状况,说白了,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人企业。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来源: 中广网 2013-4-24 责任编辑: 包瓴瓴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