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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八修”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8月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意味着社会高度关注的“刑法八修”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据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不仅拟增加部分新罪名,而且还涉及犯罪构成和量刑体系、结构的调整,将是继1997年修改以来,体例变革最大的一次。(8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1997年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的一次全面系统化的大修,使刑法原则、犯罪构成及罪名更加适应和平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刑罚制度进入一个崭新时期。之后,在近十三年的实施期间,适应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对这部新刑法进行过七次修改,内容涉及不少条文和罪名,使刑法更好地适应了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较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打击了新型刑事犯罪,满足了社会治安需求。

  然而,在刑法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涉及刑法整体性的问题,如犯罪构成要件设置、刑罚体系及结构、量刑原则及标准等方面的机械和僵化,已经严重影响刑法自身的科学合理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切。一个十分典型的方面就是,近年来法院对贪污受贿官员的犯罪案件,在量刑上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别,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额与刑罚的对应性上,有的官员贪污受贿300万元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有的官员犯罪数额上亿却最终只被判死缓或无期,让广大公众实在看不懂其中的奥妙,于是就有了“贪官的命越来越值钱”的民间讽刺。为此,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既然要涉及体例变化,那就要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对刑法实施十多年来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系统清理和处置,既填补漏洞又调整结构,既充实原则又改变标准,以使刑法更加完善。

  其实,认真分析起来,法院对贪官量刑上的差别,集中暴露了1997年刑法在犯罪构成、刑罚体系和量刑标准上的缺陷。具体来说,一是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数额化,机械僵化难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二是犯罪数额与刑罚种类的对应模糊,而且没有拉开档次,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尤其是犯罪数额越大,法官选择刑罚种类的余地就越小;三是有期徒刑刑期过短,没有长期刑和终身监禁刑,使得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服刑期过短,拉大了它们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距离;四是量刑过程中“悔罪表现”影响过大。

  事实上,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在其他许多犯罪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数额决定论”普遍存在于盗窃、抢夺、诈骗、侵占、挪用、偷税等犯罪构成要件之中,这就意味着刑罚的量刑标准无法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与时俱进,因而往往造成此类犯罪因为时过境迁而出现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不相当的尴尬和困境。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则必须适当调整我国刑罚体系,增加刑种,加长刑期,以便与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当然,“刑法八修”还要适应尊重人权和全球刑罚改革的需要,贯彻“慎杀少杀”的原则,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充实新型犯罪的罪名,做到“有增有减”,使修改后的刑法体系更加完整,结构更加合理,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和幅度更加科学,成为我国刑事实体立法的新里程碑。

  来源: 新华网 2010-8-18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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