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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中:规定发布虚假旅游信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审议时说,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2011年国内出游人数26.2亿人次,入境旅游13542万人次,国内居民出境7025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居全球第三位。然而,快速发展不等于健康发展,零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乱涨价,旅游业界乱象丛生。制定旅游法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南振中委员提出三点建议:1.草案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既包括旅游服务,也包括旅游产品,草案第9条就采用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表述。建议将该条中“提供相关服务”修改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2.草案规定经营者对外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这一规定对抑制旅游业的欺诈行为很有好处。建议在草案第9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发布虚假旅游信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草案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有专门规定,这一条对旅游服务合同同样适用。建议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适用相关法律”。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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