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总的来看,人民生活水平至今还比较低,国家外汇储备也不充裕。因此,按照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的方针,现阶段对出国旅游不宜积极鼓励、大力发展,而只能是适度发展。据此,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在总结其199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外交部、国家外汇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部分国际旅行社进行了座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各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没有不同意见。现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资格
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是一项涉外性质很强的旅行社服务,关系到对出国旅游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国家对外汇的管理,需要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因此,按照对出国旅游实行适度发展的方针,有必要对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这次对暂行办法作修改,增加规定了旅行社取得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第四条),以利于加强监管,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进行宏观调控,确保适度发展;同时,又体现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化要求。
二、关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
自2000年6月起,我国实行护照制度改革,取消了原来的一次性有效护照,出国旅游者可以办理五年期普通护照。1997年以来,公民出国旅游换汇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一年只能一次换汇1000美元,改为一次可以换汇2000美元,且不限次数。为了与这两项改革相适应,保证出国旅游适度发展方针的落实,便于出入境管理,同时防止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套取外汇,减少外汇流失,修订草案对暂行办法关于公民出国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将暂行办法关于参游人员凭《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第九条第一款)
二是,对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也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使《名单表》成为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总量安排进行适时调控的手段(第七条);二是,使《名单表》成为对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重要凭证。(第八条)
三、关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提供虚假服务信息、低于成本报价,不按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出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即:规范组团社的经营行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范旅游团队领队的行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赋予旅游者投诉权(第二十三条);明确组团社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此外,为了保障本办法切实得到贯彻执行,修订草案对组团社、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