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改应有前瞻性
企业偷排行为都应究刑责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草案对此专门作出处罚规定。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草案这一修改,并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张涛委员和郑功成委员一致认为:暗管、渗坑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基本上不可能恢复,带来的危害无法想象,发现这种行为,要马上采取手段。像暗沟排放污染的、明知故犯的、屡教不改的,轻微处罚根本不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现在规定的法律责任还过于宽松。
周其凤委员明确建议,对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不应有行政和刑事两种处罚手段,而应全部施以刑罚。
环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最近,一些地方的化工建设项目引起了人民群众极大的关注,有的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在修法的时候不能不关注这些事情。其中,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说。
他认为,人民群众“眼睛看得到、鼻子闻得到”的污染,不能在环评报告中说没有污染。草案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评评价的依据和标准、环评报告的使用以及对社会公布、环评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原则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则建议,编制环评报告书应当分两个步骤。第一阶段做好技术上的工作,征询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二个阶段再向公众征集意见,这样的环评制度才会相对完善。(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