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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岛保护规划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严以新委员说,第8条最后一句话,建议改为“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化相衔接”。因为第9条有个“海洋功能区划”。这样表述更为精确全面。在第2章中建议增加一条,内容是“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样规定符合时代要求和特征。第14条,建议改为“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发布海岛调查统计公报”。这里有个法律衔接问题。第16条,建议改为“海岛的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由国家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有些海岛由于珊瑚礁死亡等也许会消失,所以建议加上“注销”。

    马福海委员说,建议第8条增加“执行海岛保护规划过程中,应当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听取民众意见建议”的内容。

    林强委员说,第8条第1款当中规定:“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等”,建议把这一句话去掉。第8条最后一款规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9条也有类似的内容,总的来说,海岛保护规划要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相衔接,因此两条的内容有重复,建议加以修改。第10条第1款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军事主管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这样就提出了“依据”与“相衔接”的关系如何。为什么有的地方用“依据”,有的地方用“衔接”?是不是一致?如果一致,那么这里就出现了多次重复,值得推敲。

    李传卿委员说,将海岛保护规划纳入到本级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这有利于海岛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有利于全社会对海岛保护规划的重视,有利于加强对海岛保护的监督。

    包景岭(全国人大代表)说,第8条规定,海岛保护规划包括沿海城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县域海岛保护规划等。这里可能有遗漏的地方:一是这个岛首先必须是沿海城市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实有的沿海城市有区,也有镇。“所在地的岛屿”可能涵盖不全,是否可以改为城市、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另外,有些海岛就是属于这个城市,但并不属于某个县,同时它又不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岛可能遗漏掉了,我建议起草单位再考虑一下如何表述。这一条下面“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年限一般为二十年”。与这一段最后一句“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两句话有矛盾。因为现在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两种情况,一种是15年为多。比如天津市最近批复的规划是2005年—2020年,是15年的规划。我知道很多城市批复的规划也是15年。另一种规划是由某一届政府组织制定的,政府届别的年限和5年、10年是不重叠的。所以,我建议改为规划年限应该与当地的总体规划相衔接,或者把“20年”改为“15年到20年”,这样更准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07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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