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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6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齐续春委员说,草案第46条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经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作出行政许可的”由上级纠正,建议这种写法修改一下,其他的法律中很少说政府违法了由上级政府纠正,写上“凡是违反此法的,上级人民政府有权纠正”就可以了。

    陈玉杰委员说,第一,法律责任当中的有关条款,涉及到的经济处罚的罚款幅度有点偏大,有的从两千到五万,有的是五万到五十万,幅度太大。当然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可以有区别,但是幅度要再斟酌一下。第二,对罚没款怎么办,法律当中应该也有一些规定,是上交国库,还是交海洋主管部门使用?也应该明确下来。

    朱永新委员说,第5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这里面是不是应该是“代国家收回”,因为收回是国家收回的,不应该是地方政府收回,这里与前面有点矛盾,建议进行修改。

    陈斯喜委员说,第48、49条都规定了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有不作为情况的处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般的不作为,按照层级监督,上级政府可以进行监督,不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另外,法律责任规定了处罚主体都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与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问题,将来会不会出现同类问题许多部门都去管,都去处罚的情况;增加一个执法主体、处罚主体要特别慎重,不要随意地增加,增加以后极易造成交叉重复。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07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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