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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驷:提高地震预测积极性 具体规定抗震设防要求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袁驷委员审议时说,防震减灾法在四川地震后做了目前这样的修改,修改的幅度还是相当大的,把这次四川地震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因素也都考虑进来了,整体上还是相当不错的。提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第29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我个人感觉这一规定太绝对了。不要压制和排斥科研人员在地震预测方面的积极性,做了一番研究,要在学术刊物杂志上发表一些预测,有了这一款,科研人员就不能做这样的事了,我觉得有点过。是不是至少把“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区分开,这一条是说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预测是科研成果,是科研上的见解,是学术上的一种探讨,属于探讨性的,并不属于正式预报,是否就不能在杂志上公开发表了?建议至少把“地震预测意见”几个字去掉,给科研技术人员留有一定探索的空间。

第二,第35条第1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这一款很明确。实际上,如果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得都很到位、很具体,第35条只有这一款就可以了。由于第34条中抗震设防要求规定比较笼统,那么就出来了第2款、第3款,特别是第3款规定,“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这款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是表述不够明确,也不易实施,“按照高于…”,高于多少就算高于?多加几根钢筋,提高了混凝土标号,就算高于了?这样规定不行,要有标准,要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建设工程提出更高的抗震设防要求。怎么算“高于”应该体现在抗震设防的要求上,而不是留给工程建设单位去把握。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在第34条中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建设工程规定更高的抗震设防要求作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了,就会体现在工程建设标准里,建设单位按照标准、按照要求去设计、去施工就可以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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