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陈斯喜委员审议时说,防震减灾法的修订确实下了很大功夫,比原来有很大进步,特别是可操作性更强了,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我们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提些具体意见:
第一,关于组织指挥体系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适用于所有突发事件的一部法律,包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对各种突发事件采取统一的指挥体系,统一的信息平台和统一的救援组织。防震减灾法如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草案缺乏统一指挥体系。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防震减灾指挥部是在什么阶段出现?从第55条看,是地震发生以后才成立指挥部,这样平时就没有协调机构,会造成各自为政。第二个问题是平时卫生部门、地震部门等职能部门如何分工?如何协调?地震发生以后,指挥系统就应该是统一指挥,职能部门不能再以部门名义开展工作。但草案对这个规定得不清楚。比如第50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成立国际紧急救援协调机构。”那么究竟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还是地震部门组织协调?如果是地震部门组织协调,与卫生部门是什么关系?
第二,关于社会志愿者的问题。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志愿组织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当然主导还是靠政府和军队。但是通过这一事件,至少把社会自愿救援意识、热情、积极性激发出来了,应该很好地总结,更好地体现政府对社会志愿组织的指导、协调、引导作用。草案体现得不太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内容。关于救援措施的问题。地震发生以后的救援措施,现在规定了一些,比如第55条规定,要“迅速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缺少一项,就是地震发生后秩序的维护,如何防止和处置打、砸、抢等,这方面没有体现。还有,救援的时候必然会采用一些征用的手段,这些也没有得到体现。
第三,关于救助的问题。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救助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尽最大努力为受灾群众提供救助,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赞誉。但是救助也要考虑如何体现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和群众自救、互救的精神和原则,不必什么都由政府大包大揽。有些政府能做的就尽量做,但是如果把这些工作全部上升为法律责任,执行起来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第60条第2款,“政府对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要不要把这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毕竟是自然灾害,不是政府过失造成的,所以发生灾害以后,政府有责任提供救助,但公众也有责任进行自助和互助。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是鼓励的,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补助也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执行起来就会发生问题,也不利于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还有,第62条规定,“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政府不能提供住宿的,公众自然会自己想办法,但是这里又加上了“并予以补助,”实际中能不能操作? 总之,对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政府应当承担救助责任,但不是要把所有的责任都包揽过来?这个问题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