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江亦曼说,汶川大地震惨痛的教训给我们积累了很多经验,同时也使我们反思过去整个的减灾救援工作。所以这次修订防震减灾法增加了很多监测预报、规划以及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监督检查、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
她说,第8章监督管理中,第85条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我建议改成“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依照相关法律独立自主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2款不是受赠人应该公开受赠情况,而是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应该公开受赠情况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比如说一个农户,他也是受赠人,他怎么公开受赠的情况呢?只能是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来公开。
她说,第5章第50条,提到了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活动。首先,这里提到的责任主体,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那就是国家地震局,但是从现在国家地震局的职责来看,它不可能承担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的职责,而这个职责应该是国务院减灾指挥部或者是委员会来组织协调,我觉得这条的责任主体应该予以明确。另外,在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曾经明确规定,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和安排。所以建议在第50条中增加国务院地震抗震指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职能的国际性组织,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因为有些外国的医疗队和救援队并不是通过政府的渠道进来的,是通过其他的渠道进来的。在我们实际抗震救灾工作中,外国的国际组织大量地参与了灾后重建工作,我们完全可以吸收国际的捐赠资金来参与国内的灾后重建工作,所以,第50条应在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后面增加紧急救援活动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内容。第56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后应增加“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的内容。通过这部法律,总的我们希望能够在社会建设的整个布局中,政府的作用、社会团体的作用应该在这部法中逐步强化,而且能够进一步调动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家的应急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