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范徐丽泰委员审议时说,我认为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写得很全面,我们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得到了很多的经验,现在是把它们制度化、法律化,将来就可以有系统地规范今后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可以减低人命的损失。下面提些意见:
第一,第12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可是如果再看一看第10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第12条中所提到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公布?只有公布了大家才能遵守这个标准。第8条也是同样的情况,“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也就是希望有民众的参与,但是如果民众无从得知国家的规划,又如何参与?可能第12条中已经包含了将防震减灾规划公布的意思,只是没有写出来,那么是否需要增加?如果增加的话,就改为“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第16条第1款“防震减灾的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需要有修改时,有一个批准程序,在没有批准之前,是否应按照以前的做法,不能擅自改动?这可能也是立法中已经有了的意思,我只是再提一提。
第二,第63条第2款“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的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是不是说如果要转为永久性用地的话就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对原土地的使用者有所赔偿?我认为占用了别人的地,政府应该对他们有所补偿。第67条,关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主要是为了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可是涉及到的全是硬件。在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其实当地生还的民众受了很大的精神创伤,需要为他们做心理上的辅导或援助。在草案大多是谈硬件,谈到人的时候只是说要提高公民自救与互救能力(第43条),可是在经过这样的一场灾难之后,亲朋好友都死了的时候,他们的心理是有需要的,需要援助、辅导,这也应是在进行重建时的一个重要考虑。一个地方要有硬件,有安全的建筑,要有心理平衡的人民才能创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