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一个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国务院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部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必要性
1991年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障残疾人特殊权益为宗旨的社会法,对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就,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实践证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该法的部分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残疾人特殊权利需要进一步凸显。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由于残疾人的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长期损伤,可能阻碍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权利,共享发展成果,残疾人保障法应当突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保、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权利,凸显对残疾人的特别照顾、特别扶助和特别保护,实现对残疾人从生活保障到权利保障的根本转变。
(二)政府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政府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残疾人保障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保、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费用还没有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影响了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效果。
(三)残疾人康复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康复难是困扰我国残疾人的老大难问题。许多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难以满足。康复经费短缺、康复机制落后是制约康复工作的主要因素。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全国只有8.45%的残疾人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残疾人仅占7.31%。为了尽快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残疾人保障法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增加康复投入,建立和完善康复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康复事业,满足残疾人康复的基本要求。
(四)残疾人就业保护和按比例安排就业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国有劳动能力、处于就业年龄而没有就业的残疾人有858万人。已就业的残疾人中,自谋职业者比例较高,按比例安排和集中就业比例偏低。相当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不少企业关停并转,导致大量残疾职工下岗。某省改制前有福利企业4000多家,改制后锐减到300多家。残疾人就业面临困境,与有关法律中残疾人就业保护、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规定不具体,难操作,不无关系。一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没有规定由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或残疾人个体户专产、专营;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残疾人从事不适合的工作和劳动;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我国学龄残疾儿童中,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占63.19%,而全国义务教育普及率已达95%。全国特教学校数量偏少。某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市)有97个,特教学校只有67所,其中有独立校舍的仅41所。现有特教学校招生规模较小,师资力量薄弱。某省大部分特教学校教师不是特教专业毕业,随班就读任教老师普遍没有受过特教培训。不少特教学校教学设施还很落后。残疾人升入高中以上学校的比例依然远低于正常人。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大大高于正常人。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需要重点补充。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的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还有不少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老年残疾人以及农村残疾人,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尚未解决温饱。多数残疾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很多残疾人还要承担治疗和康复费用。根据2006年的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2005年残疾人平均收入水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一半。
建设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的前提条件。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又无其他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对不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不按无障碍建设设计方案施工、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
现行残疾人保障法的许多内容比较原则,倡导性、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义务性条款较少,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些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难以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修改完善残疾人保障法非常关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启动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程序后,为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情况介绍,就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进行了立法调研,对国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提出立法建议;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征求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参加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与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沟通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