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避免公募基金为个人资金“抬轿子”
针对基金业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的违法违规行为,修订草案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过,参会人员认为,对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从业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只是规定交由基金管理人来建立制度,我觉得还不够,关于如何避免公募基金为个人资金‘抬轿子’,应该写得更详细一点。”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比如关于避免逆向操作的问题,这边公募基金买,个人就卖;或公募基金卖,个人就买,都应写进法律,否则不能消除公众疑虑。
对于内幕交易、“老鼠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认定,任茂东委员建议采取无过错原则,因为基金侵权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强,由受害者证明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过错难度较大,甚至不可能。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往往通过法律或判例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旨在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难度。
另外,修订草案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等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进行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
“这意味着放开了对基金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可能打开券商系基金公司向其股东利益输送的大门,仅仅靠一个信息披露,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陈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