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一松一紧” 能否开启基金业发展新时代?
加强监管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对业务发展的放松管制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吴晓灵这样总结基金法的修订内容。
草案新增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这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
草案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禁止转移转让财产等措施。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净化基金行业投资环境,抑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专注于长期价值投资,专注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望成为基金业摆脱困境、实现健康发展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