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周英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开始审议《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评估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两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明确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鼓励知识产权的实施,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
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评估工作选择了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同时又是科技界和广大企业普遍关心的第二十条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制度,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制度两项关键性制度,作为具体评估对象。
报告指出,这次评估工作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规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注重实效原则。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问卷调研、实地调研、情况报告、实例分析等工作,收集了大量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翔实的数据。
对于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制度,报告显示,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项目承担者积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实施规定。实施效果为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数量快速增长,实施转化效果显著,对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