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林强委员认为,法律草案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
林强委员说,我们国家文化遗产的资源非常丰富,其中五彩缤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厚重的、多彩的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年比一年重视,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次提交会议审议的草案,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都谈到了,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草案规定得还不太明确。
根据草案的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同时草案第12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从这里可见,其他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除了文化主管部门还有其他的行政机关也是调查实施的主体。另外,第13条又规定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批准。可见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也是调查主体之一。从第13条的条款来看,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是独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还是受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要报经批准?需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