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2日,林强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上建议,精神类的民事权益应有相应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
林强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审议,四次审议稿吸收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提交通过。
林强委员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第5条提出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41、65、69条“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相同,第41、65、69条中的有关相同的提法可以删除。
在谈到精神类的民事权益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时,林强委员说,第2条中提到“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提到了一些民事权益属于精神类的民事权益,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但在本草案中没有相应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建议研究这部分的内容。希望能够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补充规定。这方面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如果不制定,就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这一条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