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林强:精神类的民事权益应有相应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2,林强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上建议,精神类的民事权益应有相应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

林强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审议,四次审议稿吸收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提交通过。

林强委员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第5条提出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416569条“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相同,第416569条中的有关相同的提法可以删除。

在谈到精神类的民事权益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时,林强委员说,第2条中提到“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提到了一些民事权益属于精神类的民事权益,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但在本草案中没有相应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建议研究这部分的内容。希望能够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补充规定。这方面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如果不制定,就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这一条值得研究。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相关文章
徐显明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侵权责任法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限定 防止滥用
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 “发现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张柏林作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