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分组会上,陈斯喜委员建议,需要从法律上加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陈斯喜委员说,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誉,被称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较,有四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体现了民间性。第二,体现了便捷性。第三,体现了平等性。第四,体现了协商性。
陈斯喜委员介绍,近几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实际上在逐渐地削弱,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与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远远不相称。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00多万个,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但是从调解的案件来看并不多,人民调解组织在2008年调解的民间纠纷是500多万件,调解的成功率是96.6%。每年500多万件是什么概念呢?分布到80多万个调解组织,每个调解组织一年只调解6件多,就是说两个月调解一个案,分布到每一个调解员当中,每年每人就调解一件多。现在的农村、城市的基层,纠纷还是大量发生的,说明大量的纠纷不再到调解委员会,而是寻找其他解决办法了。还有一个数据显示,在90年代初,人民调解完成的案件是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的两倍,近几年逐渐下降,已经和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数量相当,说明已经趋于逐渐萎缩的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反思,需要从法律上加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