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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理顺关系 逐步清理“隐名投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参加分组审议的部分委员建议,要妥善处理好“隐名投资”这一个老问题。

    乌日图委员说,隐名投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隐名投资的绝大部分原因是规避国家限制投资的领域所产生的问题,现在国家对涉外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限制范围的,不是所有的领域都允许外资和港澳台投资。解决隐名投资问题除了要解决好个案,从根本上要解决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继续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新要求,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港澳台投资的范围,以及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进行一次清理,我赞成应该逐步放开,当然也不可能把所有的领域都放开,要采取积极的、慎重的态度扩大允许他们投资的领域。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当中发现一些地方现在已经放开了,严格来说这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这些地方放开了,比如上海、福建一些地方放开以后,实践当中看也并没有带来太大的问题,而且效果比较好,所以国家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包括台胞在内的港澳台,甚至外资企业的投资领域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

    黄镇东委员说,这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隐名投资”。由于是隐名投资,造成权益的纠纷也就比较突出,我认为隐名投资是台商不得已的做法,台商到大陆进行投资,从政治上来说,采取的是一种迂回措施。还有台商个人原因如资金来源,以及还有大陆投资领域的政策问题等等,比较复杂。所以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权益纠纷也是必然的。这个问题最好是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台商也应严格执行投资政策,这样可以减少台胞投资纠纷问题,使台胞在大陆的投资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从而鼓励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

    贺一诚委员说,关于隐名投资。我感觉此问题很多时候是由于有的行业禁止外资投资而引起,像去年和前年宏观调控的时候,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些内销零售行业,有的不允许外资投资,允许内地投资者投资,往往这种行业就有很多隐名投资,港澳地区的投资者中这种情况较少,而台湾的很多。要把这个问题理顺,到底这个投资是谁的,不能有两种待遇享受。我们进入WTO以后有关内外资企业均是统一公民待遇的,但是如果有问题发生的时候,原是内资企业,现在又说是台资企业,这个问题需要清理,需要有一个日期限定,让有关的隐名企业理顺关系,明确企业法人的主体,不然这个问题永远存在。我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料里面的内容,这个很难放松,因为案件越来越多,如果这个问题再不处理好就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在港澳投资者中很少发生,因为他们对内地法律比较了解,他们都是从改革开放开始已进来内地投资,和我们的法律共同一路前进的,发生什么问题,由法律解决,大家都理解有关法律。台湾同胞对这方面法律则认识较低,在这方面会产生很多的矛盾。如果每次发生这个问题,都要用其他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就永远解决不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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