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年4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严隽琪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101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为了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分别赴广西、海南、广东和上海进行了前期调研,提出了关于检查内容与检查重点的建议。111,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会后检查组分成2个小组,分别由华建敏副委员长和我带队,于11321先后赴上海市、福建省和广东、江苏省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检查组委托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湖北、重庆6省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赴地方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听取了4省市及台商投资较为集中的广州、东莞、南京、苏州、昆山、福州、漳州、福清、龙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考察了18家不同类型的台资企业,多次召开台商协会和台资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反映,并在检查结束时与当地省(直辖市)领导交换了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两岸各界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取得积极进展,呈现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日益增长、领域不断扩大、经贸交流日趋深入。特别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已成为大量台资项目的聚集地。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09年底,大陆共批准台湾同胞投资项目80061个,实际利用台资495.4亿美元,约占大陆吸收境外投资的5.2%,在大陆吸收外来投资中居第五位。台湾同胞投资大陆一方面带来资金、技术和人才,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也在增进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方、各部门从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经贸合作、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高度,创新机制,密切协调,通力合作,在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大多数台湾同胞对于两岸关系未来发展和投资前景充满信心。

    (一)各级领导重视,制度保障有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2005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81231,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贯彻到各项对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体察他们的意愿,了解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台湾同胞多办好事、多办实事,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为了推动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实施一年后,即组织进行了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并于2007年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国务院为保证法律实施,不仅及时制定出台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意见和听取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不仅将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看作加强本部门工作以及本地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将其作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细化政策,完善服务。为妥善解决涉台土地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办联合下发《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台商投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意见。为了加大台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制定实施了有关台湾农产品商标保护和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上海、江苏、福建、浙江、广东、四川、广西、厦门等地区针对本地台湾同胞聚集、投资保护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了本地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或办法,为本地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不断开拓创新,建立长效机制。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既受两岸关系影响,又牵涉大陆多个职能部门。为适应当前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新形势,国务院台办积极开拓创新,推动搭建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平台,建立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专司权益保障协调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台商投资权益保护涉及的多方面问题。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日趋深入,领域不断扩大,台湾同胞聚集的广东、上海、江苏和福建等地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任务日益繁重,为构建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作了积极探索:一方面通过台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行政协调,共同解决难点问题;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在政府与台湾同胞之间的桥梁作用,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反映台湾同胞意见和心声。目前,广东省已有19个市成立了台资企业协会,东莞市台资企业协会设立“马上办”中心,为台湾同胞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上海等地的台资企业协会也在沟通政企关系,服务台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扶持与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在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针对台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及时调整政策,出台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便利措施,引导台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各地海关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上海市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在加工区注册但不能享受过渡期优惠的台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福建省对台资小企业实行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上海、广东、福建等地还通过简化涉台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市(区)、县对鼓励类项目的审批权,以及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切实方便台企、减轻台企负担。一些地方还针对常住大陆台湾同胞的就医、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需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台湾同胞投资的“后顾之忧”。检查中,针对广东省台湾同胞反映强烈的补、换发往返大陆通行证件不便的问题,国台办与公安部等部门及时协商,决定授权广东省公安部门为台胞补、换发相关证件,此措施拟于今年五月正式实施。

    (四)政府与法院配合,积极调处投诉与纠纷。针对台商来大陆投资所产生的投诉与纠纷,各地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予以受理,司法部门也加强涉台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效促进了这些投诉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快速妥善处理。北京市台办于2003年成立台商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投诉,每年受理投诉案件的结案率都在90%以上。山东省台办系统自1998年至2009年共受理或接办台湾同胞投诉1242件,结案1221件,结案率达98.3%。上海市于2009年成立专门受理和裁决台湾地区法人或自然人民商事争议的涉台仲裁中心,积极化解纠纷,受到台湾同胞的好评。福建省人民法院设立涉台审判合议庭,漳州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涉台审判庭,实行涉台案件的综合审理,收到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从实地检查及台湾同胞反映的情况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隐名投资”较多,权益纠纷易发。一些台湾同胞往往采取经第三地转投资或委托他人代理等隐名方式来大陆投资,造成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显名股东不一致,既给甄别台资并实施鼓励政策增加难度,又埋下较多的纠纷隐患。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都存在台商采取隐名方式投资产生利益纠纷后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界定产权的情况。而目前大陆法律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审理及调解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台资企业经营活动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主要表现,一是配套措施跟不上。随着大陆经济企稳回升,许多台商表达了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愿望,但相关物流、园区建设等配套措施难以满足需要,影响台资企业扩大投资。二是融资难。一些台资中小企业面临大陆中小企业同样的融资困难,由于这些企业土地厂房多为租用,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难以从当地银行获得足够贷款,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是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一些地方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对台资企业占用土地的征收、厂房拆迁等。由于现行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往往产生纠纷,部分台商反映比较强烈。四是一些台湾同胞对大陆某些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有关产业导向、市场准入、土地规划政策调整及交易审批程序的变化,部分台商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由此衍生的风险。五是涉台诉讼程序不完善。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于2009年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相互提供协助,但有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采信、台湾地区法律查询等具体措施不够细化。加之不少台湾同胞对大陆法律、法院职能和工作程序不够了解,存在诉讼信心不足或不愿意诉讼的心理,影响涉台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三)台湾同胞在民生方面的一些合理诉求有待解决。台资企业落户大陆,带来大批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多数文化素质高,拥有管理经验和技术技能,对台资企业经营发展功不可没。他们及其家属长期在大陆工作和生活,逐渐产生归属和认同感,希望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更加紧密地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尽管一些台湾同胞聚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实施一些措施予以保障,但在子女就学、购房入户、社会保障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检查中,一些台湾同胞多次反映,希望政府能出台一些具体政策,使他们及其子女能扎根大陆,安居乐业。

    三、意见和建议

    (一)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推进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提高全社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执行自觉性,确保党和国家对台方针政策能够惠及广大台湾同胞投资者。有关政府部门及台商协会要针对台商对一些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进一步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送法上门、服务上门的方式,集中对台商进行专项宣传、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帮助台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投资经营风险。

    (二)进一步健全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体制,加强机制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不仅是对台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国务院多个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为形成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台商权益保障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和实施有关配套措施,加大涉台纠纷协调处理力度,抓紧解决各地反映突出的严重损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重大案件,为台湾同胞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宣传法规政策,维护台商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做了大量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其联系政府部门和台资企业的桥梁纽带功能,使其在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要加快落实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订的有关司法互助协议,尽快解决跨地区送达、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等问题,推动大陆与台湾地区司法程序的衔接。

    (三)以两岸商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和机制化,为台湾同胞投资大陆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检查中,许多台商表达了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意愿,希望大陆放宽投资领域的限制,认为这样既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企业做大做强,亦可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隐名投资等问题。对此,上海、福建等地已经采取措施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金融、教育、现代物流和高科技产业,对于具体投资形式原则上不加限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议以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化、体制化建设为契机,推进两岸经济全面深入合作,加强两岸投资双向、平等保护,为台商投资大陆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便利的条件,为两岸人民谋福祉。

    (四)引导台商加强自我管理,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台资企业健康发展。检查发现,有些地区台资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劳资纠纷相对多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引发的争议,有的是因台商未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忽视自我管理所致。因此,要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督促台商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台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用工、社会保障和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守法经营,促进台资企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五)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台湾同胞投资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于1994年,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该法及细则的实施,激励了台湾同胞投资积极性,在维护台湾同胞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实施已有十几年时间,期间两岸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发生了深刻变化,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执法检查中,一些地方提出应适时修订法律及实施细则,建议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启动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政策性调研,对于该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建议通过修订实施细则予以研究吸收。商务部目前已会同国台办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请两部门抓紧工作进度,广泛听取意见,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此外,检查中一些台湾同胞提出的中小台资企业融资难、配套建设、购房、拆迁、股权转让等问题,以及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大多涉及地方事权,建议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研究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为台湾同胞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和完善的政策法制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 李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