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4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参加分组审议的部分委员建议,适时启动修订程序,对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严以新委员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1994年通过的,这么多年过去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我们加入了WTO以后,当时订立的一些游戏规则目前已经变成了一般的游戏规则了。通过十多年的实施,很多内容都需要修改了,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台湾同胞的投资待遇变为共性问题,已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建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
汪光焘委员说,要适应新的形势,适时启动法律和法规的修改,这个建议我是赞成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1994年,也就是在两岸交往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制定的。现在两岸合作、交往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历史时期,如何启动、研究、完善法律法规,让台湾同胞看到大陆将用法律来推动、保护他们的权益,用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两岸的交往,同时对一些需要台商自己遵守规范的东西也应该明确,这样,台商投资保护法将会更加有利于实施,更加有利于推动两岸的经济合作。
何晔晖委员说,要积极抓紧制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包括审理涉台案件的司法解释,真正做到处理涉台问题中有法可依。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对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了很多年了,这次检查组提出建议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各地也应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搞好实施细则的配套规定。
符桂花委员说,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对台商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的细节予以修订。该法规颁布实施已经16年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未能明确地规定,处理时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比如,台商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现行规定必须征得当地2/3的农民或者代表同意,以前就没有这个规定。随着土地增值和期限的延长,农民往往以此为由进行诉讼。城市建设征用和补偿,都很有必要予以明确,特别对国家新旧政策法规界定的问题,应避免因国家政策法规而产生的台商投诉纠纷。因此建议对保护法进行修订。
列席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美香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1994年制定的,已经出台了16年,这部法律当时核心的规定是对台胞的投资不能征收,保护他们的投资财产。如果公共建设需要,要进行补偿。其他相关的规定,都是参照对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投资的准入、投资的形式等方面。这部法律实施多年来,台胞反映没有享受到比外商更加优惠的投资条件,现在执法检查中提出修改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把这部法律的修改完善提到议事日程。因为有的事不是地方的事权范围内,比如投资的准入和形式问题,不是地方的事权范围,对很多的公共服务领域,对很多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有一些相关的投资范围,必须是国家的法律,要有一个上位法。另外投资的形式,比如对股比的限制,这也是在台胞投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还有融资、质押、贷款的问题,也要有一个总体的要求。同时,除了投资一块,现在因为两岸的关系,涉及到同等居民的待遇问题,要以同等居民的待遇,这就涉及到同等居民,国家的法律要给予国民的待遇,才有可能涉及到地方的事权。比如台胞在大陆定居应该有什么要求和规定,公民有没有什么权利?因为港澳可以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可以担任政协委员,也可以担任地方的相关职务。但是对台胞没有相关的规定。地方上还无法突破这一点,像福建省就邀请台商担任人民调解员,还没有涉及到陪审员,如果是人民陪审员这个方面,就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要适应当前两岸关系,对台胞不仅仅在投资,也要在投资延伸出去的相关权益的保护方面进入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如果国家法律没有修改,各地的事权无法界定。地方法规很难就台胞的问题进行相关方面的规定。